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則從文化道德意識的層面指出,“公關”應該有基本的誠信原則,而在我國,它卻通常被理解為“拉關系和不惜一切地遮蔽不利消息”的代名詞。陳際紅也認為,在企業、公關和網站的文化和道德意識都有待培育的時候,網絡公關“越界”,只是中國企業整體上“商道淡薄”的一個縮影。
對此網絡公關亂象,當前應如何規范?制定《網絡法》來加強對網絡世界的規范,是“牧沐”的答案。
“基本上,我國現行的中文互聯網管理還處于‘人治階段’,有關的法律亟待健全。”“牧沐”因此提出,“可以考慮出臺一部可操作性強的《網絡法》來規范網絡行為,讓所有的互聯網機構都有承擔這部法律的責任和義務。”陳際紅也認為,網絡媒體發展迅速,出現的問題也愈加頻繁和集中,因此該領域的立法要求顯得尤為迫切。他建議,不妨考慮出臺一部包括網絡在內的《新聞法》,讓任何媒體有一套規范自身行為的法律依據,也讓它們的報道不實、誤導輿論等行為,能夠得到相應的法律懲戒。
此外,劉軍建議,設立一個專業監管機構來加強對網絡世界的監管,也可以作為一條治理方案。“比如,不能隨便一個地方性小網站,就有權力決定什么是可以設置或屏蔽的‘關鍵詞’。”他說,“同時,監管機構也要承擔查處、懲治網絡違法行為的責任。”他以蔡國兆的報道被刪一事為例分析說,由于曾經上了網的東西,大多都會有數據證據留存,因此,查處網絡違法行為并不比現實中困難:“只要有專業機構愿意去查,很多事實一定查得出來。”
胡彬還提出,目前網絡世界真正的漏洞,在于完全匿名化的網絡環境,使一些人或機構越來越膽大妄為。因此他認為,以一定程度的實名制為基礎,以嚴苛的法律責任為界限,是規范網絡公關亂象的終極解決方案。
然而,另一方面,部分受訪的互聯網從業者和網民卻擔心,若是為了規范網絡公關亂象而過度地引入公權力,網絡空間中最彌足珍貴的東西——自由,可能會因此受損。比如“邊民”認為,網絡公關作為一種行業,也有一定合法的需求土壤,并能創造稅收與就業,基本面是好的,不宜“一竿子打死”。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浙江網絡業內人士也直截了當地說:“我覺得靠國家一手監管不太靠譜,假如因此而讓我們的言論自由受損,怕是把洗澡水和澡盆里的孩子一起倒掉了。”
基于上述認識,“北風”提出,治理網絡公關亂象,更多地要靠市場自身的應對能力。“邊民”則建議,應當加大網絡的開放性,促進、搭建公眾與互聯網企業之間的協商和談判平臺,讓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能夠在網上得到更好的實現。“如此一來,網絡‘灰公關’或‘黑公關’哪里還有存在的空間?又何須整治與規范呢?”
盡管對公權力介入的程度與力度,在受訪者中存在分歧,但其幾乎一致同意,無論對網絡公關行為還是公關機構,硬性禁止并不可取。而應為它們建立一套有效的游戲規則,讓它按照規則參與游戲。在加大網絡行業整體自律的基礎上,將網絡公關從“暗箱”拉入“陽光”。
如陳際紅和中國互聯網協會相關負責人都表示,國家監管和法律規范,在網絡世界中都有邊界,并非萬能。而相對更有效的規范方式,應該是整個互聯網行業在發展中,自我更新、反思而形成的自律意識。“對網絡媒體而言,只有樹立了良好的行為規范,才能建立起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而不只是作為‘謠言’或‘抹黑’的發源地。”陳際紅說,“對于網絡公關公司而言,要么規范要么毀滅,這是一個‘to be or not to be’的選項。如果只顧賺取眼前的蠅頭小利,而置法規和行規于不顧,注定不會長久。”
據此,姜奇平和陳際紅都提出,陽光公關,才是這朵“惡之花”應有的生存之道。
如姜奇平認為,網絡公關當前問題重重的根源,在于它們處于灰色地帶、使用灰色手段來做灰色生意,與“暗箱操作”難脫干系。而政府需要做的,恰恰是明確它們的授權和地位,在保證其“信息透明,責任明晰”的前提下,讓這部分產業浮出水面、進入陽光下,讓“本公關公司受XX公司委托,澄清事實真相如下”之類的正當話語,成為常態。
“真正有水準的公關公司,應該有能力不違法地幫客戶扭轉公關危機,站在亮堂地方賺錢。”姜奇平說,“冒充一般網民亂發帖、偷偷刪帖之類的公關方式,終難成大器。陽光公關,反而有助于它們做大做強。”他還強調,這一規范之道應該“技術與政策并舉”。“比如,對不愿配合的網絡公關公司,可以用后臺實名制的技術方式把它們標出來,讓網民能夠按照它們的真實角色,看待它們的言行。”他說。
劉軍也認為,網絡“灰公關”在法律、行規和道德的空檔期,也許有所斬獲,但是幾年之后,隨著法律行規的日漸清晰、同類公司的逐步規范和公眾意識的日益跟進,這筆錢“一定不好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