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購物時,消費者常能看到“假一賠十”“十倍返還”等吸引眼球的廣告語。但如果真的購買到“山寨”產品,又當如何維權?商家作出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予以兌現?
買到了假電腦 “假一賠十”能兌現嗎?
深圳消費者陳某欲購一臺筆記本電腦,遂前往某電腦專營店購買,店門口立有一公告寫著“假一賠十”。隨后,陳某在店內購買了價值5000元的筆記本電腦,拿回家后上網驗證防偽代碼并經專業人員鑒定,發現電腦屬于假冒偽劣產品。陳某遂找到該電腦專營店要求其履行“假一賠十”的承諾。
本案中,該電腦專營店是否應履行“假一賠十”的責任?
對此,深圳消委會對這一情況“以案說法”稱,“假一賠十”是該電腦專營店自愿作出的真實的承諾,是該電腦專營店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該電腦專營店應對消費者履行“假一賠十”的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該電腦專營店“假一賠十”的承諾不屬于無效格式條款的范疇。該電腦專營店的“假一賠十”的條款不屬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的范疇,不應被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其次,該電腦專營店承諾“假一賠十”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單方允諾,具有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此種行為具有兩個顯著特征:其一,它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人對該意思表示作出承諾即可成立。其二,它是表意人為自己設定義務、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人付出某種代價,相對人對于表意人也不負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義務。
本案中,該電腦專營店“假一賠十”的承諾符合上述特征。它是商家單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作為相對人的顧客作出承諾即可成立。它是商家給自己設立義務而給顧客設定權利的意思表示,顧客雖須在與商家簽訂買賣合同后才享有此項權利,但顧客的購買行為并不是“假一罰十”的對價,而是“假一罰十”的條件。
本案中,消費者買到的是假冒偽劣產品即符合該電腦專營店單方允諾所附的條件,該單方允諾有效。
在這一案例中,深圳消委會主要索引了以下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對此,深圳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優先選擇消費評價指數較高、“好人舉手”承諾商家進行消費;保留相關證據材料。注意保留與商家有關的消費憑證等證據材料,便于發生糾紛后作為維權的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維權意識。如遇消費糾紛,可先行與經營者或第三方平臺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和解,應及時投訴。
網購手鐲遇假貨 湖北天門法院判決商家“假一罰十”
2020年12月27日,劉某在天貓旗艦店上向某貿易公司購買手鐲2件,共706元。劉某收到手鐲后,登錄商家提供的中維珠寶寶石質量檢測中心查詢證書信息,未能查詢到相關數據信息。后委托中國地質大學珠寶檢測中心對該手鐲進行鑒定,該檢測中心出具報告認定2件手鐲為翡翠(處理)手鐲,并非商家承諾的天然翡翠A貨手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和商家“假一賠十”的承諾,劉某要求某貿易公司退回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該貿易公司同意退回貨款,但拒絕賠償十倍貨款。雙方協商未果,劉某遂向湖北省天門市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貿易公司賠償十倍貨款。
湖北天門法院認為,劉某與某貿易公司通過網絡訂立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某貿易公司交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商品,致使劉某購買翡翠手鐲的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劉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其已支付的貨款706元;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某貿易公司宣傳其售賣的手鐲均為“緬甸天然A貨翡”,但實際給付劉某的手鐲卻為“翡翠(處理)手鐲”,并提供無法驗證的《珠寶玉石鑒定證書》,屬于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構成欺詐。
天門法院判決:劉某退還購買的手鐲2件,某貿易公司返還貨款706元,并按十倍貨款即7060元對劉某進行賠償。判決后,該貿易公司及時履行了判決義務,將執行款匯入法院執行賬戶。
同時,法官提醒,消費者應合法、理性維權,不能以“打假”威脅商家牟利。
四川廣安消費者鄧某網購口紅卻因賣假索賠牟利而遭到法院的駁回。2020年12月10日,鄧某花2760元在某網購平臺一家店鋪一次性購買了口紅40支。鄧某在收到口紅后,對產品開包檢查并拍攝視頻,后以包裝僅有外文商標、沒有中文標簽為由,聯系網購平臺退貨退款。兩天后,該平臺全額退款給鄧某。
隨后,鄧某向網購平臺和店鋪老板姚某提出,按“假一賠十”的標準對她賠償,但遭到拒絕。鄧某于今年3月2日向嘉陵區人民法院起訴姚某,請求判決對方賠償自己27600元。
法院開庭審理時,鄧某認為,她在收到口紅后,對其開包檢查,發現不僅沒有中文標簽,全為三無產品,且做工粗糙,有刺鼻性氣味,便聯系網購平臺要求提供進貨發票以及授權憑證等證明產品真實性的相關材料,但姚某并未提供。姚某在網頁上清晰地標注了假一賠十。根據法律規定,請求判決姚某按貨款10倍的價格賠償自己。
姚某認為,已為鄧某辦理了7天無理由退貨退款,雙方交易已經了結。鄧某沒有舉證證明這些口紅是假冒產品。鄧某在收到口紅后,如果認為是假冒產品,應提供實際產品請有關部門鑒定并提供鑒定報告,而不是選擇退貨退款。鄧某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應適用“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經法院當庭詢問鄧某,鄧某稱購買40支口紅是為了贈送朋友,但沒有確定要送哪些人。法院同時調查發現,鄧某同時在嘉陵區法院提起了三起類似索賠案件。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生產者、銷售者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生產、銷售合格產品,消費者也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以符合其自身所需與銷售者建立買賣合同關系。鄧某以“買假索賠”達到牟利的目的違反了誠信原則。鄧某一次性購買了40支型號相同的口紅卻沒有明確的用途,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其購買商品后并沒有立即使用而是拍攝視頻保存證據,顯然購買目的并不是生活需要,不是法律規定的消費者。因此,對鄧某主張的10倍賠償不予支持。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鄧某的訴訟請求。
對此,法官提醒,對商家來說,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經營者在網絡上從事經營活動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假一罰十”是商家對商品質量的誠信保證和罰則承諾,合同一旦訂立,即構成合同內容,如商家知假售假,應支付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應提高警惕,如果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保留證據,通過協商、投訴等途徑解決問題,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