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姐2008年買了一輛奔馳,但開了4個月后才想起辦理車輛入戶手續,結果卻被交警部門告知該車因技術參數問題不能辦理入戶手續。隨后,梁小姐繼續開了一年多的無牌車,直到2010年才萌生把車退回車行的想法,并要求解除《銷售合同》。車行不允,于是梁小姐將該車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銷售合同》,并退還全額購車款34.8萬元和已支付的費用近3.9萬余元。
福田法院一審駁回梁小姐訴求,梁小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據悉,梁小姐在2008年9月11日和鵬星行汽車服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星”)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約定梁小姐向鵬星購買一輛奔馳C200,簽訂合同當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34.8萬元。梁小姐當場提取了車輛,并簽署了提車單。4個月后,即2009年1月,梁小姐才想起要給車辦入戶手續,遂先后繳納了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滯納金和罰款,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孰料在2009年3月,廣東省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向梁小姐出示了一份公告,按照該公告,梁小姐的奔馳車技術參數從2008年12月5日起不再作為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依據,不能辦理入戶手續。
本案在福田法院一審審理時,法院認為《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梁小姐在支付完價款、簽署了提車單后,該合同就已履行完畢。而且根據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公告,該車是在2008年12月5日后才不能辦理車輛入戶登記手續的,在此之前是可以辦理入戶手續的,但梁小姐在提車后卻遲遲未辦手續,因此對于車輛最終未能入戶,梁小姐本人負有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梁小姐在知道車輛因技術參數問題不能辦理登記時,應當及時通知車行退回車輛,但梁小姐卻在1年半后才提出退車,并要求解除合同。鑒于車輛是快速貶值的消耗品,從提車到退車已超過2年,所以現解除合同對車行明顯不公平,福田法院于是駁回了梁小姐的訴訟請求。
昨天二審時,梁小姐提出,一審法院僅根據《銷售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原告簽署提車單后,車輛的風險和所有權完全轉移給原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原告應持相關車輛文件自行辦理入戶手續”這一條款作為判定本案依據明顯不當。
梁小姐認為,該條款是針對《合同法》中“標的物損毀、滅失”之類意外損失的風險,并不包括機動車輛能否依法登記入戶的風險。也就是說,車輛不能入戶的風險不能由其獨自承擔。
此外,梁小姐還提出,根據《合同法》,“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她認為,如今車輛因“不可抗力”不能合法登記入戶,梁小姐不能享受其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合同未能履行,所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對此,鵬星認為,車輛無法入戶完全是梁小姐自身的問題,希望法庭維持原判。
法官當庭主持調解,但未成功。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