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先生駕車途中,因爆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上一名兩個月大的嬰兒死亡,為此他賠償了死者家屬34萬余元。由于他認為是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故將銷售車輛的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賠償死者的費用34萬余元。近日,豐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段先生起訴稱,2011年5月,他駕駛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江淮客車,行至日東高速公路時,因車輛右后輪胎爆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坐在車上的一名僅兩個月大的嬰兒死亡。經交通隊鑒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為其駕駛的客車右后輪胎爆胎。
段先生認為,由于汽車銷售公司的車輛的質量問題,才發生爆胎,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嬰兒死亡。為此,他已經支付了嬰兒家屬賠償金344800元。故訴至法院,要求該汽車銷售公司賠償這筆費用。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 劉可 通訊員 郝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