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任羽中)買回來的黃金(206,0.69,0.34%,吧)掛鏈佩戴了幾天出現掉鏈,要求商家賠償卻被一句“商品離柜概不負責”擋在門外,這是消費者宋女士日前到豫園工商所申訴時反映的情況。黃浦工商部門調查后發現,豫園地區部分金店用“霸王條款”限制消費者維權,目前已有5類違規條款被查處。
據豫園工商所統計,去年至今,類似宋女士反映的投訴已經達到91件,均由珠寶首飾商品格式條款引起,涉及掛鏈斷鏈、鉆石脫落、原料價格和加工費計算爭議等糾紛。對此,工商部門對豫園地區的黃金珠寶飾品企業開展了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檢查,發現不少黃金珠寶飾品商店在日常發布的商業廣告、聲明、店堂告示、購物憑證中含有相當數量的合同格式條款。這些格式條款在文字描述上存在不少免除或減輕提供方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剝奪消費者權利等問題,常見的5類不平等條款包括:“最終解釋權在本公司”;“離柜概不負責”;“自帶寶石損壞一概自負”;“遇不可抗力導致損壞的,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舊飾品成色鑒定時需進行破壞性鑒定,所造成的舊金損壞、變形,本柜概不負責”等。上述合同格式條款用詞過于絕對化,違反了有關規定。
豫園地區部分金店掛霸王條款
2008-07-08 13:44 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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