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8日,市區一王姓女士反映,她在汶河南路一家商場花了200多元買了一種“清毒痘無痕”化妝品,說明書上稱使用15-30天即可康復、去痘,但實際使用了近2個月都沒見效果。
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到店內檢查發現,此類宣稱“消炎”、“祛斑”、“祛痘”的化妝品并不在少數,而消費者也對帶有“祛痘”、“抗衰老”等功效的化妝品更為關注。根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標識必須標明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等化妝品名稱。不能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如抗皺、抗衰老等字樣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的化妝品,最高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目前,工商部門已對被投訴的化妝品進行調查處理。
“清毒痘無痕” 叫賣療效被查
2009-08-13 13:45 揚州時報 zho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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