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卻頻組團出境 存維權隱患——中旅總社遼寧公司涉嫌違規組團出境游調查
新華網沈陽7月6日電 (記者 李錚)《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新旅行社成立兩年后,才可以取得組團出境游資格,但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2010年底注冊成立,進入遼寧市場后,卻違規使用名字相近,卻沒有關聯的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出境游資質送簽,涉嫌欺騙消費者及相關職能部門。
沒有資質卻組團出境游
記者在相關舉報材料和照片中看到,從2010年12月開始,還沒有取得韓國出境游送簽資質的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卻在不斷經營韓國游業務,而他們到相關使館送簽時,使用的是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公章和資質。
記者在遼寧省中國旅行社工作人員保留的照片證據中看到,從2010年12月到今年4月,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共使用遼寧省中國旅行社公章和出境游資質300余次,為300余名游客到韓國使館送簽。
沈陽的一位金姓游客就是和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簽訂的韓國游合同,而在為他到韓國使館送簽時,使用的卻是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公章。這位游客說:“當初該公司說能做韓國游,我們就交了錢、簽了合同,也沒考慮旅行社資格的問題。”
據了解,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是2010年10月成立的,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其中,中國旅行社(總社)出資510萬元,遼寧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資490萬元。
而成立于1951年的遼寧省中國旅行社原隸屬于遼寧省外事辦公室,2002年后經過幾次變革,目前由遼寧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經營。
遼寧省中國旅行社副總經理劉越英說:“兩家旅游企業雖然都與遼聯公司有關聯,但在體制和資本上沒有任何聯系。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使用我們的公章和送簽資質,嚴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針對這種情況,沈陽市旅游局旅行社監管處副處長傅強表示,如果兩個旅游企業簽有協議,可以將這種經營行為解釋為“委托”關系,即遼寧省中國旅行社委托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經營出境游產品。
但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建新接受采訪時說,兩個旅游企業之間沒有任何委托協議。
傅強表示,如果兩家企業沒有委托協議,他們將進行調查。如確實存在違規事實,將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中旅總社遼寧公司為何能頻頻違規
出境游送簽資質是旅行社的核心資源,那么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是如何占有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出境游送簽資質的呢
劉越英表示,孫建新目前仍是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法人代表、總經理,但從去年底,他就同時兼任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總經理。他們之所以能順利取得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公章和出境游資質,就是因為孫建新同時擔任兩家企業總經理的職務之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對于自己在兩家旅游企業的身份,孫建新表示:“我是遼聯公司的干部,這都是遼聯公司安排的。”
作為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之一,遼寧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周廣英接受采訪時說,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借用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出境游資質、公章的事情存在,但因為兩家公司遼聯都參與了,老公司扶持一下新公司,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另外,公司決定孫建新暫時同時在兩家企業任職,是過渡時期的臨時做法。
違規組團出境存隱患 游客要警惕
劉越英表示,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直到現在仍在用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公章送簽,這給公司業務帶來很多麻煩,5月份時就因為游客滯留,公司的送簽資格被停簽一個月。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旅行社條例》是嚴格禁止這樣的行為的,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奉。
遼寧省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大海表示,旅行社之間違規使用出境游資質,一旦出現糾紛,會給游客維權帶來很多隱患。因為在履行旅游合同過程中,兩家企業都有責任,但出現問題時,旅游企業為規避責任,互相推諉、踢皮球的現象時有發生,游客維權無門,會受很大損失。
旅游業人士建議,游客出境旅游選擇旅行社時,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資質和服務范圍。工商執照服務范圍中標有出境游的才具備出境組團資格,如果僅標有入境游和國內游則表明旅行社沒有出境游組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