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上海的陳先生花3400元在當地永樂家電購買了一臺29寸的索尼彩電。誰知,半年不到,彩電的S端子就壞了。陳先生先后報修兩次,可彩電始終沒修好。陳先生再也不想維修了,要求永樂退貨,卻被告知退貨必須扣折舊費……
求助信原文如下:
我今年3月12日,在上海永樂德平店買了一臺SONY電視,在今年8月出現了故障,修好回來后在11月又出現故障再次報修,可是回來還沒2天現在又壞了,我想退貨,可是永樂告知我要收0.1%的折舊費,您覺得他們這么做合法嗎?在這里先謝謝您了!
求助人要求:退貨!
王博士觀點: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由此可見,陳先生的情況符合換機條件,可要求永樂或索尼維修站更換新彩電。不過,如陳先生堅持要退貨,必須按每日0.1%的折舊率扣除折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