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臺建林 本報通訊員 王琪軒
這是一組令人觸目驚心的數據:
涉案金額高達7700余萬元;
受騙群眾多達2700余人次;
涉及地區遍及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
涉案賬戶60余個,賬戶資金交易異常復雜,銀行單據及有關票據多達數千張,全案卷宗達178本。
“購買原始股即可翻倍增值!”“西安金園汽車”曾經描繪出一幅迷人發財美景,使得數千人趨之若鶩,最終上當失財。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督辦此案。
1月13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王可、董欣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
至此,這起特大非法證券犯罪大案塵埃落定。
需要深究的是,虛假“原始股”何以讓2700人上當受騙?
從200萬到4000萬,“資金實力”越來越大,公司名稱越來越氣派———這一切,源于“高人”點撥
董欣“豁然開朗”。
多年來,董欣在西安經營外國某品牌汽車代理維修業務,苦心孤詣,但“發展”甚慢。在他苦惱之際,“高人”出現了,點撥其曰:“不管股票市場漲跌,資金市場上的炒手對原始股都情有獨鐘,利用原始股吸納資金很容易。”
1996年8月,董欣在西安成立了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西部汽車工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原來只有200萬元,經營范圍為汽車銷售、裝潢與維修。
2005年3月,董欣決定將公司注冊資本增至4000萬元,并新增虛擬股東12名。隨后其利用12張虛假、非法的驗資繳款憑證,制作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及12名新股東的虛假身份證明等文件資料,欺騙工商登記部門,領取了注冊資本為4000萬元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5日,經向有關部門報批,董欣將公司名稱變更為西安金園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4000萬元,股份總數則增加到4000萬股,包括董欣和12名虛擬股東在內的15名股東作為發起人認購了全部股份。
2005年12月19日,西安金園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再次變更為西安金園汽車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越來越氣派,“資金實力”越來越大,董欣準備“大施拳法”了。
董欣和投資公司的王可一拍即合,王可為他吹噓“金園汽車是種植金子的家園”,董欣則“莊重承諾”公司即將在海外上市
“你給咱策劃上市!”
2005年12月,經過公司受聘員工郭四新等人介紹和聯系,董欣找到了由王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明道啟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巨額的咨詢費和運作費,使王可怦然心動。兩人一拍即合。
隨后,董欣、王可分別代表金園汽車公司(甲方)和明道啟圣公司(乙方),與金園汽車公司的部分股東(丙方)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協議約定,甲方聘請乙方作為企業上市專項財務顧問,并由乙方提供股權轉讓、咨詢服務。由乙方為甲方上市做好策劃、宣傳和實施把關,加速企業上市進程。在企業國內上市暫停、融資不順暢的情況下,乙方推薦甲方在海外上市。
從2006年初開始,王可等人在全國范圍內陸續聯系了50余家中介公司,合作開展金園汽車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
“金園汽車是種植金子的家園”———明道啟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置的推銷網站上如此夸口。那網頁內容豐富,圖文并茂,制作精良,的確讓不少人怦然心動。同時,王可指使手下在多種渠道不斷發布金園汽車公司將在海外上市、公司業績良好等方面的虛假消息,以及發布存在大量不實內容的《致股東白皮書》,向社會公眾作欺騙宣傳。
你呼我應。董欣則專門召開大型股東見面會,“莊重承諾”其公司將于2006年9月底在海外上市。
短短幾個月便集資詐騙了6200余萬元;巨額匯款從全國各地,甚至從海外流向西安某銀行賬戶的反常現象,也引起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警覺
2006年3月,由王可出面,陜西明道啟圣投資管理公司和北京美中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轉讓金園汽車公司股權的工作進入大規模的實施階段。
中介機構以每份原始股4元左右的價格,向公眾銷售金園汽車公司的股權,踴躍購買金園公司股權的“股民”直接將款匯到西安某指定銀行賬戶上。“股民”匯款購買假的股權后,得到虛假的證明。
王可等得款后按照一定比例給各中介機構返款,短短幾個月便集資詐騙了6200余萬元。
2006年5月,巨額匯款從全國各地,甚至從海外流向西安某銀行賬戶,這種反常現象引起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警覺。于是,公安部指示陜西警方調查,西安警方迅速成立辦案組立案偵查。
2006年7月,王可準備從澳門出境時被警方抓獲,董欣也于2006年8月在西安落網。
西安中院一審以被告人王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董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可不服,提出上訴。
陜西高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金園汽車公司主要股份系虛假出資的真相,虛構金園汽車公司業績良好和將赴海外上市的事實,以購買金園汽車公司股份將獲得巨大回報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將大部分集資款以“中介費”名義分配給非法中介機構,致使大量集資款無法追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上訴人王可明知金園汽車公司不能境外上市,以金園汽車公司將在海外上市為名,指使其公司員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直接策劃、參與集資詐騙活動,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董欣在明知擬轉讓股權系虛假出資的情況下,仍與王可共謀股權轉讓,參與騙取集資款,且在收到部分集資款后予以占有、使用,其詐騙故意是明確的,唯其在集資詐騙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王可另外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應依法數罪并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西安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