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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民王力(化名)辦理了某銀行的兩張信用卡,透支消費后共欠款2000元兩年沒有償還,不久前,他接到銀行索要欠款的起訴狀,發現復利和滯納金加起來已經翻到8倍。
一份辦理信用卡時簽訂的“合約”成為銀行索要8倍欠款的關鍵證據,這場法庭上的較量也引起社會持卡人群廣泛關注,法院以極為審慎的態度進行了審理。
日前,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援引民法“公平原則”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銀行格式合約中設定的“高額利潤”屬于“霸王條款”,對其中規定的高額復利、滯納金不予認可。
王力被判決除返還本金外,違約后的欠款數額每筆自其免息還款期滿之次日起,按日萬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
-案情:透支儲戶遭銀行8倍索款
據王力介紹,他是在一家中介公司的推銷下辦了兩張信用卡,但拿到卡后發現信用額度與介紹不符,便持其中一卡找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收下這張卡答應協調,一周之后卻無影無蹤,但卡上卻被透支了2000多元,王力以詐騙報警。但這并沒有讓他逃脫被銀行追款的命運,而追款的數額則令他大吃了一驚。
2008年12月底,王力接到銀行訴狀,要求他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計1.7萬多元。起訴中將王力信用卡在各個商場超市的消費和還款清單列得清清楚楚。
-合約:銀行規定高額復利、滯納金
在起訴時,銀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重要證據,就是辦理信用卡時雙方簽訂的一份“合約”,這份證據讓銀行索賠得理直氣壯。
這份約定中規定了極為復雜的計算公式,其部分內容為:乙方(王力)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動柜員機或銀行柜臺提取現金,須支付按每筆提現金額3%計算的手續費,最低收費為30元人民幣或30港幣或3美元,按交易的幣種收取。提現交易如使用信用額度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由銀行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至清償日止。甲方(原告銀行)按月計收復利。乙方超過信用額度用款,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應支付超過信用額度部分按年利率5%逐日計收的超限費。
這份包含復利、滯納金和超限費的“合約”令人眼花繚亂,銀行對賬單卻清楚顯示:截至2008年12月4日,王力那張欠費本金1792元的卡上,雖然已還款4300元,但仍然欠了966.78元。
另一張卡欠費本金2000元左右的卡,顯示欠費已經達到16389.79元。
然而,面對這個數字,王力的抗辯顯得非常脆弱。他說,當初合同自己都沒有看,辦卡的申請表也是中介公司填的,他提出,銀行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法院:銀行高額利潤屬“霸王條款”
這份合同也讓審判人員煞費了一番工夫,分析之后,審判人員認為,縱觀這份“合約”中收費及還款規定:在信用卡使用人消費后未按期還款的情況下,銀行不僅對信用卡使用人所使用的款項按月收取日萬分之五透支利息,而且按月計收復利;在計收復利的情況下,還按月加收最低還款額和超過信用額度部分之百分之五的滯納金和超限費;另外,如果信用卡使用人提取現金,銀行不僅按使用日期收取日萬分之五透支利息,而且還收取提款金額之最低不低于30元的百分之三的手續費。
審判人員認為,在這份合約規定中,銀行設定收取高額利息和罰息的具體條款,體現了銀行在利用其所具有對優勢主體地位,以及我國信用卡發展特定階段銀行與用戶在信用卡方面信息的高度不對稱性,而謀取了高額利潤,銀行在格式合約中設定收取“高額利潤”的上述規定,屬于“霸王條款”,其目的在于追求不合理不公正的巨額利潤。
-判決:按日萬分之十五付違約金
經審理,法院最后認定,王力使用信用卡而不守信用,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追究他的民事違約責任,以示懲戒。
至于懲戒的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法院依據以上的分析和說理,認為原告銀行依據合約要求王力支付過高的復利及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請求,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相悖,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限王力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銀行本金,違約后的欠款數額每筆自其免息還款期滿之次日起至償還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
法院說理
為何認定銀行規定不合理
銀行涉嫌規定“霸王條款”,法院同時也認為儲戶辦卡后開戶消費,雙方信用卡借貸消費法律關系是存在的。怎樣在銀行的行規和消費者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如何在法律的空間內博取一個公平結果?都成為法院審理中面臨的問題。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審判人員進行了深刻的思考和詳盡的說理,并從四個方面對銀行“合約”中的高額利潤進行分析。
-說理之一: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再計算復利
銀行信用卡和借記卡業務中,權威規定是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其中對免息還款期待遇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等都有具體說明。
在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把原告銀行的合約跟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對比,發現這家銀行在取得利益方面,有意識地對自身利益進行了擴大。比如將在王力領卡的城市之內取款的手續費提高到百分之三,違背了人民銀行所規定的“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的收費標準;另外,法院還指出,銀行對“復利”進行了超限度的解釋,將“最低還款額”解釋為:當期對賬單結欠總額的10%,加上超過信用額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還款額未償部分,一直累加計算至等于欠款總額;將王力按規定還款的“本金加透支利息加復利加滯納金的總額”套用了“超信用額度用卡加收5%超限費”的計算方法而獲取超限費。
判決書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并不支持復利的計算方法,認為“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
-說理之二:透支限額計算方法不符合司法實踐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信用卡已有相當充分合理的規定。對于風險的控制,人民銀行規定了透支的最高限額;發卡銀行也在其合約中規定,銀行對客戶拖欠還款的行為,隨時有權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更是加大了對信用卡的保護。《刑法》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構成惡意透支,惡意透支達到一定限額,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書稱,如果按照本案原告銀行的計算方法,每一筆信用卡透支欠款均可在放置一段時間后,達到這一限額,這些用戶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銀行“透支限額”的這種“計算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是站不住腳。
-說理之三:借貸利息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依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都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法律還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
判決書認為,這起案件中,原告銀行不僅計收復利,而且規定滯納金和追加超限費的計收,其收取標準,已遠遠高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之標準。
-說理之四:約定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減少
在訴訟中,王力還以書面形式提出違約金過高,要求減少。《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專家說案
面對銀行濫用權力法院判決令人欣喜
孫伏龍(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這是一起對于規范信用卡制度極具典型意義的案件。根據銀行方相關規定,用戶承擔的責任畸高得讓常人均感到顯失公正。法院的判決對于規范發放信用卡銀行的行為極具標尺意義。從法律和社會上,需進一步進行如下反思。
一.銀行顯失公平的單方格式條款等不受法律保護。
盡管惡意透支占透支的絕大多例,但畢竟存在相當部分的善良透支或過失透支。還有一部分對信用卡知識尚不熟知、不了解的人群。就如同這個案件的使用人,可能更大程度是由于對透支后責任的不了解而放任長時間。但按照信用卡銀行方的合約等竟然要承擔如此畸高的責任,這不但不正常,而且還顯失公正。我們很欣喜地看到判決對銀行過分濫用的權力說了“不”。
一切平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銀行與用戶均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銀行如果以格式條款強加用戶過分責任承擔的話,法院當然可以據現行合同法等規定認定其無效。因此,從民法角度,各銀行應以平等主體意識來及時清理規范其信用卡規范,取消相關霸王條款。這不但有利于銀行的積極競爭,更是對法律的尊重。
二.為減少類似極端事情的發生,建議切實加大銀行業信用卡監督力度。
因為根據規定,銀行信用卡新種類的推出時,其相關合約單程等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這是我國為了規范信用卡公平合理的法律規定,各銀行必須遵守。否則,相關條款不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且,還面臨銀監部門的行業制裁。我們希望銀監部門的監督提前,制裁得力及時,否則,不合法、不合規的信用卡的濫發必將極大地損害銀行業聲譽,造成信用卡信用流失,在高度競爭的銀行業中被市場和客戶拋棄。為突出特色,加大競爭力度,各行可推出一些選擇性條款,而非強加性不公平的條款。銀行單方公告涉及用戶權利行使的,也應當經人民銀行審批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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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銀行制式信用卡合約(選摘)
第三條 2.乙方(王力)及其附屬卡持卡人的非現金交易由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乙方在免費還款期內償還全部款項,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第三條 3.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動柜員機或銀行柜臺提取現金,須支付按每筆提現金額3%計算的手續費,最低收費為30元人民幣或30港幣或3美元,按交易的幣種收取。提現交易如使用信用額度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由銀行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至清償日止。甲方(原告銀行)按月計收復利。
第三條 6.乙方超過信用額度用款,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應支付超過信用額度部分按年利率5%逐日計收的超限費。
第四條 3.乙方每期最低還款額為當期對賬單結欠總額的10%,加上超過信用額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還款額未償部分。
第四條 4.乙方可以選擇以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即于當期到期還款日之前將不低于最低還款額的款項償還給甲方,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甲方對每筆交易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應付利息,應付利息按月計收復利,最低收費為1元人民幣或1元港幣或1美元。
第四條 5.乙方如未于到期還款日前還清當期最低還款額或延誤還款,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應付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最低收費為30元人民幣或30港幣或3美元,甲方對乙方拖欠還款的行為,有權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