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12萬元,被索6萬余元滯納金;卡主行政復議被拒,起訴銀監會
本報訊 (記者 張媛) 用透支信用卡12萬,一年后被銀行索要6萬元滯納金?ㄖ鳉W先生訴銀監會準許了霸王條款。近日,一中院一審判歐先生敗訴。
卡主:透支12萬滯納金6萬
2006年10月,歐先生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12萬元的民生銀行信用卡。據他稱,此前一直按時還款,直至金融危機爆發后公司財務緊張等原因,個人還款能力受影響,他才透支了12萬元。去年12月他將12萬透支款還清時,又被追要6萬余元的滯納金。
歐先生認為,銀行按每月透支金額的5%收費,并采用了復利形式,由此產生高額滯納金。隨后,歐先生將民生銀行訴至法院,但銀行稱是依據銀監會批復的章程收取的。
銀監會:辦卡時已告知章程
認為銀監會批復章程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歐先生向銀監會提出行政復議。在未被受理后,今年7月27日,他又與銀監會對簿公堂。
庭審中,銀監會表示,原告2006年10月18日去民生銀行辦卡時,與信用卡中心簽訂的《領用合約》背面就是《信用卡章程》。若對該章程有異議,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應在簽訂《領用合約》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原告2010年5月21日才提出行政復議請求,因此不予受理。
對此,一審法院認可了銀監會說法,認為原告在申請信用卡時,根據申請書背面告知的內容和相關法規,就應當知道滯納金的收取事項和金額,因此銀監會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截至昨晚9時許,歐先生一直關機,記者未能獲知其是否上訴。
■ 律師說法
“章程應征求消費者意見”
今年6月9日,中消協曾就商業銀行收費問題展開專家研討會。律師董正偉表示,信用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征求消費者意見,同時還應制定信用卡收費項目和標準。其中屬于政府定價項目的應當執行政府定價,屬于商業銀行自行制定價格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征求消費者意見獲取認可后實施。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邱寶昌也表示,法院的這一判決雖然駁回了歐先生的訴訟請求,但判決本身只是就程序問題審理,并沒有認可銀行、銀監會的意思。此外,他還認為商業銀行不能純粹從商業角度出發追求利潤,無限制地發卡、放貸,呼吁銀監會能站在公平正義的角度,主動糾正銀行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