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酒真的能治糖尿病,能護肝嗎?這一問題,被眾多翻閱《中國民航》雜志的人提出并質疑,但他們找不到答案。
因此,茅臺酒廠董事長、總裁的輪番現身說法是否真實,成了人們質疑的焦點。在他們的印象當中:酒傷肝,對身體不好。
“茅臺這么做廣告實在太過分了!”唐朝手中揚著一本《中國民航》雜志,一臉憤慨。
唐朝是融資網的CEO,他在2007年春節乘飛機時看到這則廣告。
這是2007年第二期(總第155期)的《中國民航》雜志。按著唐朝所指的廣告目錄索引,在第78-79頁出現了一篇題目為《國酒茅臺,民族之魂》的文章,文章的作者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季克良”。
這則介紹茅臺酒的文章中,舉例說茅臺酒對糖尿病有顯著作用,并且保護肝臟。看后唐朝認:“這分明是個廣告,這是大悖醫學常理的。”
在國內的飛機上,坐椅后兜一般都放置供乘客免費閱覽的報刊,《中國民航》雜志就是其中之一。唐朝說,這么大的傳播面積,受眾很多,這則廣告會讓很多人看到,看到之后隨即產生的購買行為和信息內容會讓消費者受害匪淺。“何況這是春節期間,本來就是拿著禮品走親訪友的時節,所以影響就會更大。”
2月14日上午,唐朝在北京用電話向兩家單位進行了舉報。一個是中央電視臺“3·15”晚會,一個是《中國民航》雜志社所在地——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
茅臺酒廣告里的影子證人
按照通常的閱讀習慣,該廣告中的文字更容易被人理解為講故事:
“按照現代醫學原理,糖尿病患者是不能喝白酒的。但是,1993年底,天津質量保證公司的陳先生、葉先生證實了茅臺是個例外。這兩位先生都已經60多歲,而且患有四個加號的糖尿病,來茅臺之前,夫人特意打電話給負責接待的貴州經貿委的同志,要求別讓他們喝酒。抵達茅臺后,經不住誘惑,兩位先生還是沾了茅臺酒。開始還小心地試著喝,再后來便沒了顧忌。等到春節,他們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回到了天津,進醫院一檢查,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糖尿病不但沒有加重,反而減輕了,四個加號變成了兩個加號……”
天津市,究竟有沒有廣告中所提到的“天津質量保證公司”這個單位?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撥打天津市114查詢臺確認“該公司沒有進行登記”,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進行網上搜索,結果還是沒有顯示這個公司。公司查不到,至于“陳先生和葉先生”就更無從找到,這成了影子式的“非證人的證人”。
而這一個查不到的公司,兩個找不到的證人,卻在廣告中“現身說法”,證明了茅臺酒對糖尿病有明顯治療效果。
在整個廣告文章中,令人疑竇重生的另一點是,這兩位先生同時患了糖尿病,程度同樣是“四個加號”,同時去醫院檢查,又同時發現檢查結果是“四個加號變成了兩個加號……”
但這些懸念幾乎無從驗證。
不僅如此,廣告中還用“據說”開頭,講了另外一個關于周恩來總理的故事:
“據說,敬愛的周總理得了一般的感冒從來不吃藥,只喝茅臺酒……1972年尼克松訪華時,周總理用茅臺酒招待他,并向他宣傳茅臺酒能治百病……”
而這一據說,顯然又是一個抓不住人證的縹緲的影子。
用國家領導人做廣告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張志東律師向《民主與法制時報》明確表示,如此做法明顯違法,他說,《廣告法》明文規定在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去年,國家工商局作為《廣告法》的執法部門,還專門下了一個文件,名字是《關于對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的通知》,對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做廣告的行為嚴厲查處。”張志東補充說,他認為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做廣告,還居然用“據說”顯得太滑稽而且無法容忍,“對食品廣告宣傳醫療效果也是明顯違反《廣告法》的,這是無可回避的硬傷。”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廣告法》第二章第十九條如此規定。
對茅臺酒和糖尿病療效的廣告宣傳,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這樣做廣告肯定是不允許的,他強調說:“是法律的不允許。”
“茅臺酒能治糖尿病”不是廣告?
針對茅臺酒的這則廣告,《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與貴州茅臺酒廠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宣傳部主任葉遠鳴進行了如下對話:
記者:茅臺酒在《中國民航》雜志上發布了一個廣告,署名為茅臺酒廠董事長季克良,這事您是否知道?
葉:這些廣告,我們都是委托北京的一個廣告公司做的,哪個廣告公司我記不清了,但都有工商備案,手續是齊全的。
記者:那茅臺酒確實能治糖尿病嗎?
葉:茅臺酒確實有這一功能,不是我們吹的,這是很多人親身體會出來的,包括國家領導人、畫家、藝術家等等。季董事長發表過署名文章《茅臺酒與健康》,最近北大和美國一些科研機構都對茅臺酒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我們相信是沒有問題的。我們知道2003年《外灘畫報》上有一個詆毀我們說茅臺酒能治肝硬化是假的的報道,那是我們的競爭對手勾結一些小記者搞的,攻擊我們,是有償新聞。我們最近正在組織“茅臺國酒保衛戰”,“明星”都會遭遇這種問題,文章中所說的實例反正我們都是有依據的。
記者:《中國民航》雜志上關于茅臺酒的介紹是以廣告形式刊登的,您是否知情?其中出現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字,這是《廣告法》不允許的。
葉:那個就是廣告公司發布的,反正是經過工商審查備案同意的。
對于葉遠鳴口中的“北京的一家廣告公司”,《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在《中國民航》雜志的版權頁上發現,該廣告公司名為“亞洲飛航雜志有限公司”,頁上標注的字樣是“獨家廣告代理與制作”。該公司在北京有一個聯絡處,聯絡處的羅伊雯(音)告訴記者,他們與《中國民航》雜志的合作只停留在廣告代理業務上,并且是獨家代理。至于茅臺酒廣告詞一事,她說:“應該是我們做的。”
4月10日,根據唐朝的舉報,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廣告科發專函致唐朝,說他所舉報的廣告不是廣告,函件中這樣描述:是亞洲飛航雜志有限公司轉給該雜志編輯部的一篇文章,亞洲飛航雜志有限公司的廣告目錄中不含茅臺酒的廣告。
但該期的雜志廣告目錄上標明確系廣告。這究竟怎么回事?
再不解決就告到法院
1939年,中國醫學界做出了脂肪肝和肝硬化與慢性酒精中毒有關的診斷。在國內外的醫學文獻中,不難找到這樣的資料:每日飲用烈性白酒80至120克,持續10年以上者,90%可能患上酒精肝,10%至35%會患上酒精肝炎或肝硬化。
但茅臺酒的這則廣告中宣布了這樣一個相反的結果:1993年遵義地區有關專家對茅臺酒廠員工進行了一次專項體檢,體檢結果是除一例外,其余肝臟無任何病變。背景資料是,參加體檢的茅臺酒廠40名員工,都是制酒三車間和酒庫車間的職工,“年齡都在34歲到54歲之間,由于生產和工作的需要,都大量飲用53度的烈性茅臺酒超過10年,時間最長者達37年。”季克良本人也在廣告文中說,他30多年來經常超負荷飲酒,但肝臟狀況十分良好。
早在2003年,茅臺酒廠就向外宣稱:“茅臺酒有護肝作用。”并出具了鑒定專家名單。事后,中國工程院院士、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主任委員莊輝向媒體公開表示:“肝病患者不能飲酒這是一個原則,酒精對肝有害這是常識。”
唐朝毫不掩飾他的憤怒,他一下子搜集了很多《中國民航》雜志,其中發現很多有關茅臺酒的廣告。“這些廣告發布規律是,茅臺的董事長和總裁輪番來做廣告,這期是季克良,下期就是袁仁國。從排版情況和題目來看就是廣告。”唐朝指著辦公桌前的一摞《中國民航》雜志說,“連續刊登了這么多,按工商局的函件來說,就2007年2月的不是廣告,其他的都是廣告?”
2月14日,唐朝在自己的博客專欄上憤懣地寫道:
“如果說‘茅臺酒是許多國家領導人終身不離的保健飲品’的廣告沒有誤導消費者的話,那么,茅臺酒廠董事長在廣告中‘冒用’世人尊敬的某國家領導人之口說‘茅臺酒能治百病’,顯然違反《廣告法》。這讓我們不由想起著名導演陳凱歌的那句‘人不能無恥到這種地步吧!’”
唐朝表示,如果情況還沒有改變,他就要發公開信甚至起訴到法庭。“不然太害人了,這個廣告影響是很大的。”
《中國民航》雜志發行部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他們雜志只在飛機上免費派送,每期發行量是28萬份。(鄭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