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工商局近日查處了一起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案件。據了解,當事人在某超市 購買了“果濃世家”情侶梅因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14884-2003標準規定的要求,被判不合格。
二氧化硫屬于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當事人所經營的上述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禁止經營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罰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