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祥素)因所購商品房面積縮水超過3%,房主金先生終審獲得雙倍賠償相應購房款37萬余元。
2003年12月,金先生與北京華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認購合同,合同約定金先生購買華隆昌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鎮辰光嘉園住房一套,建筑面積231.06平方米,房屋單價每平方米5800元,房屋總價款1340148元。交付房屋期限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簽訂后,金先生按約定付清了房價款,房地產公司未按照約定日期交付房屋。
由于金先生一直沒有收到交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況下,金先生了解到自己購買的住房因面積減少35.64平方米而無法交付。為此,金先生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房屋并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和違約金。
經北京市天地鴻圖測繪所測量,金先生購買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為195.42平方米,該房屋實際建筑面積比約定面積縮小了35.64平方米,縮水面積達15%。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金先生與華隆昌房地產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認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應向金先生交付建筑面積為231.0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但是,房地產公司至今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且應交付的房屋經北京市天地鴻圖測繪所測量實際建筑面積為195.42平方米,比約定面積縮小了35.64平方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且合同對此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果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因此,房地產公司應當按上述規定,返還金先生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雙倍返還金先生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北京華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還金先生房價款37萬余元,支付違約金48000余元。
商品房面積縮水超3% 開發商判還雙倍相應購房款
2008-03-11 14:57 《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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