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頂層送屋頂”、“買一層送一層”……遇到這樣的房屋廣告,你會不會動心?但是小心,不是每個頂層都能送屋頂!昨日,長沙市司法局法律維權專線發布法律警示:開發商“買頂樓送平臺”的承諾,可能是無效約定。
天心區的萬先生最近準備購房,看到很多開發商的促銷廣告上都以醒目字體標明“買頂層送屋頂”,很是心動。但這樣做是不是合法有效,萬先生很懷疑。如果是這樣,非頂樓住戶豈不是享受不到附于屋頂和頂樓平臺上的一些權利——帶著這些疑惑,萬先生致電法律維權專線咨詢。
12348律師王婷認為: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樓頂平臺原則上屬于共有部分。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作為建筑物基本結構的屋頂等共有部分,是所有業主共有的,業主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對屋頂的使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約定。
昨日,12348專線發布法律警示提醒:法律并沒有賦予開發商送屋頂和頂樓平臺的權利,開發商對頂樓業主送平臺的承諾,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是無效的約定——除非該頂樓平臺符合認定為專有部分的條件,即首先其必須在規劃上屬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開發商銷售時,贈送的部分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劃,而且還要被明確地列入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的,才被確認為是房屋的組成部分之一。(記者 李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