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尚未入住為啥也要交“過熱費”?
洛陽市發改委稱:國家未明確規定征收對象,各地酌情而定
這是由“供熱特性”決定的
見習記者 曹杰 魏朝林
本報洛陽訊
12月23日,本報在A19版以《房子尚未入住憑啥讓俺交“過熱費”?》為題,報道了洛陽市規定參加供暖小區的居民即便是尚未入住,也要交占采暖費25%的“過熱費”(以下改用正式稱謂:基本熱費)一事,引起了洛陽市相關部門重視。昨日,洛陽市發改委有關人員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對業主的疑惑和政策制定情況進行了解答。
解釋
征收“基本熱費”系供熱特性決定
“我們征收未入住居民的‘基本熱費’是嚴格按照洛陽市發改委的相關文件進行的,不存在違規收費情況。”昨日,針對業主最為關注的收費依據問題,洛陽市熱力公司一名工作人員稱。
這一說法隨即得到了洛陽市發改委價格管理科工作人員的證實。該工作人員說:“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文件精神,我們先后下發了《洛發改價管〔2007〕42號》和《洛發改價管〔2009〕21號》兩個文件,對供熱收費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庭院供熱系統屬于并聯的,不用熱的用戶可交納不超過面積熱價25%的基本熱費;供熱系統為串聯的,經供熱收費單位同意拆除散熱器的,用戶交納30%的基本熱費。按文件精神,對已經供熱小區中沒有裝修入住的住房,業主需要交納基本熱費。”
至于為何要允許供熱企業向未入住業主征收基本熱費,洛陽市發改委給出的解釋是,允許供熱企業征收基本熱費主要是由供熱的特性決定的:一是熱具有傳導性。即使房內沒有暖氣,其他房間或鄰居的傳熱也能使房間保持一定的溫度;二是供暖設施的運行需要基本的費用。小區交換站的供熱能力和設備是按小區全部住戶的面積設計和安裝的,即使一些用戶不用熱,交換站的運行費用,如人工工資、維修費用等都變化不大。這些基本費用需要購房者分攤。
依據
基本熱費征收對象,國家并未明確規定
據洛陽市發改委價格管理科工作人員介紹,他們關于供熱收費問題的兩個文件都是依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于2007年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稱《暫行辦法》)精神制定的。
記者網上查詢發現,兩部委的《暫行辦法》規定:熱力銷售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其中基本熱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計量熱價主要反映變動成本。但在《暫行辦法》中未明確基本熱費的征收范圍。
對此,相關工作人員稱,各地都是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的。
說法
強行向未入住居民收費,涉嫌強制消費
“既然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讓我們未入住居民交納‘基本熱費’,為啥非要規定讓我們交費呢?”洛陽市民焦先生極為不解。
對此,河南文苑律師事務所朱偉光律師認為,供熱企業以斷暖等威脅、強迫居民交納基本熱費的行為不合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如果供熱企業強制要求未入住居民交納基本熱費,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涉嫌強制消費。”朱偉光說。
此外,洛陽市發改委工作人員也認為,供熱企業或物業強迫居民交納基本熱費的做法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