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記者 魯燕 實習生 張力寧
房子實際的面積比合同的面積多了18平方米,開發商追討多余面積的房款,可業主認為是開發商欺騙業主簽合同后再故意以面積誤差多掙錢。
到底誰是誰非?昨天,二七區法院判業主支付房款4.7萬元。
爭議:該不該補交,是不是欺騙?
2007年1月,李先生與一開發商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位于二七區的房屋。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合同面積是102平方米,如果合同面積與登記面積產生差異,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單價不變,多退少補據實結算。
幾個月后,雙方發現實際面積是120平方米,比合同面積多了18平方米。
按照合同,李先生應再補交4.7萬多元。
隨后,開發商幾次催要,可李先生就是不補交房款。
然而,李先生并不覺得自己應該補交房價款。他認為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時銷售人員跟我保證,誤差不會超過3%,可現在,竟然多了18平方米,這誤差率近18%啊。”李先生說。
結果:合同對開發商有利,業主補交房款
二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而且,在合同的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約定中,寫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以房管局實測面積為準,單價不變,多退少補據實結算。
二是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款,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該條第一種處理方式前直接印有對號,第二種方式前印有叉號。
昨天,法院作出判決,李先生應支付給開發商房款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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