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未婚女士王洪艷受電視廣告吸引,到上海協和醫院(民營)去做檢查,結果被醫生診斷為“不孕癥”,入院檢查不到三個小時、諸多檢查結果尚未出來,醫生便將其推上急診手術臺,不到24小時花去醫藥費近4萬元。一周后,當王洪艷拿到另一家醫院做的婦科檢查報告時,發現自己沒有大病。
【事件回放】 粗略檢查馬上手術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王洪艷來到上海市東方醫院做體檢,其中包括全套婦科檢查,檢查完畢后被通知29日來醫院取報告單。下午,王洪艷在電視上看到上海協和醫院的廣告,電話咨詢后,于20日15時22分前往該院,再次進行婦科檢查。
“我當時嫌東方醫院報告單出得太慢,上海協和醫院承諾我當天檢查可得到結果,我想都沒想就過去了。”王洪艷說。據王洪艷回憶,在上海協和醫院,醫生為其粗略檢查后,說病情嚴重,很可能導致終身不孕,需馬上做手術。當晚6點左右,王洪艷被實施了一系列宮——腹腔鏡手術。
“臨出院,我無意間透露妹妹痛經,醫生便叮囑我一定要帶妹妹來檢查。”王洪艷說。11月22日,妹妹王洪波在上海協和醫院實施了與姐姐相同的手術。一系列手術下來,姐妹倆一共花去了近8萬元。
11月29日,上海東方醫院檢驗報告終于出來了,結論為:宮頸光、宮體正常,伴有慢性附件炎。該院醫生告訴王洪艷,“只需吃點消炎藥即可,不需要做手術”。而她妹妹則在上海多家婦科權威醫院重新檢查,其結果均為“無婦科疾病”。
【記者調查】 治療過程怪事頻現
怪事一 術后重要檢查結果才出
記者在上海協和醫院開具的醫療清單上了解到,王洪艷入院后,醫院對她先后進行了甲狀腺全套檢查、不孕不育檢測等24項檢查、3次陰道超聲波沖洗、2次體內微波治療、3次中藥離子導入,以及1次子宮——輸卵管造影手術、1次宮——腹腔鏡微創系列手術等。
王女士從進醫院掛號到上手術臺,前后竟然不到3個小時,而許多關鍵的檢查結果直到術后第二天才出來。術后醫院還開了10服“中草藥”,花去5584.50元。一天時間,王女士花去醫藥費共計3.9875萬元。
怪事二 手術創口感覺不到痛
王洪艷在上海協和醫院所接受的宮——腹腔鏡手術,按照規定病人術后至少需48小時臥床,有的要一個星期臥床不起。而事實上王洪艷在術后15個小時內就自己駕車回家了,且術后按壓腹部的手術創口,她根本感覺不到痛。
一些婦科醫生懷疑,某些患者腹部的手術創“孔”只是“表皮孔”,而不是真正的手術創傷。事后,王洪艷曾對上海協和醫院提出希望看手術過程錄像,結果被院方拒絕。同時醫院也拒絕提供證實手術確實發生的病理切片或手術切除物。
怪事三 “更衣室”里做手術?
據王洪艷介紹,在她11月21日早上辦完出院手續后,醫生還繼續要求其進行輸卵管通液手術。更奇怪的是,輸卵管通液手術竟然是醫生在“更衣室”內完成的,而不是在手術室。
記者先后4次對上海協和醫院進行了走訪,發現前來該院就診的病人90%以上為外地人,患者從進醫院的第一步開始,就由專門的導醫全程陪同,各項檢查報告單等都由導醫一人控制,病人唯一做的就是“付錢”,且病人一般當天即被推上手術臺。病人一旦做完手術,就被安排進入住院部,由多名保安24小時分兵把守所有出口,不同病房的病人之間一般不許隨意“串門”,就連病人家屬上下樓都要經保安詳細盤問后再放行。
記者對10余位上海協和醫院出院患者(他們的醫藥費均高于1萬元)進行走訪時發現,病人出院時手上只有醫院收費明細表,醫院未出具給他們任何檢查報告單,幾乎所有病人都被醫生“動員”做“宮——腹腔鏡”手術,僅此一項即收費18000元。
【各方說法】
上海協和醫院院長陳慶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上海協和醫院所有醫療項目收費都是在上海市衛生局備案,經市物價局審核批準的,上海協和醫院的宮——腹腔鏡手術技術是比較好的,平均一天要做十多個這樣的手術。對于病人及病人家屬在上海協和醫院受到限制的問題,陳慶榮解釋說,這主要是針對“欠費群體”,同時也是醫療需要。當記者進一步問及有關患者反映上海協和醫院缺乏基本術前準備時,陳慶榮說,“我也說不清,我說不好……”
上海國際和平婦幼保健院副院長章桂紅表示:王洪艷屬于非急診病人,這樣的病人在入院3個小時內,在重要檢驗報告未出來的前提下,醫院對其進行急診手術“是不對的”。
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副所長李力達認為:出于追逐利潤目的,一些民營醫療機構存在“過度檢查”“過度治療”問題。但是由于每個病人都有獨特的個體情況,要證明醫院確實屬于違規操作具有一定難度。
上海市藥監局監督員陳曉蘭則表示:就王洪艷的情況而言,實際上是一種出現在醫療機構內的欺詐行為。上述種種行為已經毫無醫療意義可言,純粹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的詐騙。陳曉蘭表示,對于帶有明顯欺詐特征而毫無醫療意義的所謂醫療行為,應將其定性為“醫療欺詐”,衛生監督行政部門一經發現,應及時移交公安部門,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分析說,目前我國醫療機構內發生的各種糾紛均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但由于醫療衛生領域法規不夠健全,難以處理醫療機構內部帶有明顯欺詐特征的醫療行為,且我國至今尚無對醫療欺詐行為的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醫療欺詐”現象蔓延。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