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定州市中年女子王某因糖尿病和肺部感染在定州市某醫院住院9天后去世,她的丈夫和兒子認為醫院存在過失,與醫院協商賠償問題未果后,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近日,在保定市中級法院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醫院向患者親屬賠款15.5萬元。至此,這起長達一年的醫患糾紛才算結束。
事件:住院九天患者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因為糖尿病和肺部感染,王某入住定州市某醫院內一科接受治療。22日早上,王某出現心悸、難受癥狀,醫生讓護士量血壓、驗尿后走開了。
23日8時40分許,王某小便后又出現心慌、出汗、頭暈、全身乏力癥狀,其親屬要求做心電圖,但值班醫生卻建議查腎上腺。
24日早上,王某再次出現同樣癥狀,親屬急忙向醫生反映病情。然而,醫生仍說沒事,并要求做腎上腺CT。結果出來后,親屬拿給醫生看,并反映患者心臟難受,憋得慌,要求做心電圖。不過,醫生仍說不用。
25日一大早,王某突然出現意識喪失等癥狀,呼吸淺慢且停止約5至10秒,同時伴隨著出汗、嘔吐。
搶救時,護士本準備給王某測血糖,但測血糖的儀器沒電,未能測出血糖數值。在無明確血糖數值的情況下,值班醫生考慮患者為低血糖,便靜推50%的葡萄糖20毫升,并靜滴5%的葡萄糖500毫升。然而,7時30分患者臨床死亡。
糾紛:協商不成家屬起訴
王某死亡后,她的外甥出面與醫院共同封存了病歷。在封存的病歷檔案袋上,寫有死者丈夫的名字和聯系電話及封存日期。然而,院方擅自在檔案袋上增加了“封存一個月后自動解封”字樣,并在死者親屬未到場的情況下,單方啟封了病歷。
事發后,患者親屬與醫院協商賠償問題。院方為查清患者死因,提出對尸體進行解剖,同時向對方送達了尸體解剖協議書。患者親屬認為醫院存在多處錯誤,不同意尸檢。
因協商未果,患者親屬將院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住院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7萬余元。
定州市法院受理后,院方對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提出鑒定申請,法院遂委托保定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書分析意見認為,因缺少尸解后資料,依據現有材料對是否存在醫療過失,不能做出決定。
對此鑒定結論,死者家屬持有異議,便向法院申請對司法鑒定人員進行質詢。不過,法院告知鑒定單位后,鑒定人員并未出庭接受質詢。
結果:醫院存在醫療過失
定州市法院審理認為,患者住院期間幾次發現心慌等臨床癥狀,被告單位未予詳細診查。值班醫生在病歷中曾記明,患者心慌發作兩次,必要時做24小時動態心電圖,但到患者死亡一直未做。患者入院后未做心電圖檢測,致使診斷不明確。患者被搶救時,在血糖值不明確的情況下,血糖檢測儀沒有電,也未有備用電池,不能測明患者的血糖值,便判斷患者系低血糖而注射葡萄糖,系違背醫療常規,存在醫療過失。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但被告在原告未在場的情況下,擅自將共同封存的病歷予以啟封,其行為違背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使病歷的真實性受到破壞,使作為證據的病歷失去了真實性,依其病歷所做的鑒定結論不能做為證據使用,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據此,定州市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7萬余元。
一審宣判之后,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訴。在日前的二審期間,經保定市中級法院調解,院方和死者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院方自愿向死者家屬賠償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