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身體強壯的浙江平陽男子陳某,卻因為一次簡單的膽囊切除手術而喪命,陳某的家屬一氣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
近日,浙江溫州平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平陽長庚醫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溫州附一醫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兩家醫院共需賠償451779.8元。
2007年11月24日,平陽的陳某因右側上腹部疼痛到平陽縣長庚醫院就診,經初步診斷為慢性膽囊炎,并進行膽囊切除手術.同年12月6日因病情突然加重急轉到溫州附一醫,診斷為膽囊切除術后伴膽瘺,粘連性腸梗阻,病情穩定后于2008年1月12日出院。
同年2月1日陳某又因病情反復再次入住溫州附一醫,確診為膽囊切除術后膽汁漏伴感染,并于2月23日經溫州附一醫建議轉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膽囊切除術后、腹腔感染,后醫院認為病人病情已無法根治于同年3月14日勸患者出院,準備后事。同年3月15日陳某死亡。
死者家屬認為死者陳某平日身體健康,僅進行膽囊術切除術導致死亡,是因為手術過程中長庚醫院有嚴重操作不當行為,直接導致此次醫療事故的發生,而溫州附一醫的醫療行為對本次醫療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故要求該兩家醫院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九十余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浙江省醫學會鑒定結論,平陽縣長庚醫院對陳某行膽囊切除術后未及時發現膽漏并進行處理,導致患者腹腔感染,存在醫療過失;溫州附一醫確診膽漏后未進一步查明原因和積極處理,在處理膽漏上存在一定不足,與腹腔感染加重有一定關系,陳某的臨床死亡主要與兩家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有關。
在該起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其中長庚醫院承擔主要部分,溫州附一醫承擔次要部分,因此確定造成陳某死亡的損害后果由兩被告承擔90%的賠償責任;但因兩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屬偶然因素間接結合而導致陳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所以原告主張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于法不符,兩被告應根據各自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從而確定長庚醫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溫州附一醫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平陽縣長庚醫院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損失計301186.53元;被告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賠償損失計15059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