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27歲的程剛(化名)被北京海淀上莊鎮派出所民警強制送到精神病院,住院58天接受治療。警方理由是,程經常與鄰居發生矛盾,在家屬不配合工作的情況下,民警將其送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偏執型”。
出院后,程剛以“非法執行精神病強制治療行為”起訴海淀公安分局。程剛稱,上莊鎮派出所民警偽造家屬詢問筆錄及簽字,誤導醫生做出診斷。對此,海淀分局相關人員表示,民警是按法定程序處理的。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審理此案。
白水洼村村委會圖書室,是程剛被民警帶走的地方。他說當時自己已辭去醫生工作,準備考研。
2007年10月22日9時許,上莊鎮派出所三四名民警來到圖書室,問了“抹屎”的事情。
“抹屎”是程剛頭天晚上干的,他在自家外墻上抹了大片的糞便。“我是故意的,但也是被逼的。”程剛說,鄰居家的車響、狗叫、大聲說話,影響他在家看書。多次與鄰居理論、找村委會協調、報警,都沒有效果,他只得出此下策。
程說,當天他被民警從圖書室帶走,說到派出所做筆錄,但卻被送往回龍觀醫院。
上莊鎮派出所負責人表示,程的行為經常對鄰居造成影響,還砸壞過人家東西,村里很多人說他精神有問題,民警是按照法定程序送診。
但醫院當天并未確診。
被“確診”精神分裂癥
3天后,程剛再次被民警從村委會圖書室帶走。
“直接去了回龍觀醫院。”程剛說,民警和醫生說了半小時才讓他進診室,三名醫生問了他“跟什么人交往”、“將來要干嘛”等問題,沒做其他檢查。
沒拿到診斷結果,程剛就被民警送回村委會。他剛到家,又被派出所民警帶走。
“這回是有鐵欄桿的警車。”程剛說,三四個民警強行將他拽上警車,車迅速駛離。
對此,上莊鎮派出所出具了《精神疾病患者強制治療審批表》,寫著“回龍觀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偏執型”,“擬將程剛強制治療,請分局審批。”
回龍觀醫院出示的程剛會診記錄病史一欄,寫著“2002年大學期間,曾被老師送到當地醫院就診”、“2004年,由家屬送醫,曾在261醫院住院3天,診斷治療不詳,出院后不吃藥”等。會診記錄顯示,當天民警伴診,三位專家會診診斷程剛為精神分裂癥偏執型,建議住院治療。
回龍觀醫院參加會診的一名醫生表示,這些病史都是送診民警提供的,醫生只是如實記錄。“病史都是假的。”程剛說。
今年10月23日,261醫院病案室人員查證,2004年該院并未接收過程剛就診。而程剛的病歷顯示,其在大學期間確曾就診,但時間為2000年,診斷結果為“人格障礙,檢查無異常,予以心理治療”。
被警車送入精神病院
警車帶著程剛來到北京市海淀區精神衛生防治院(也稱青龍橋醫院)。
程剛稱,他極力要求回家,跟民警吵了起來。一件被撕破、粘有血跡的牛仔褂子仍被他存著。他說,當時穿著的這件褂子被人從后面翻上來,蓋住腦袋,被幾個人揍了一頓。
程剛回憶,隨后,他被綁在病床上,直到第二天才被松開。住院3天后,有醫生跟他問了一些情況,從此開始了“精神病人”的日子。每天吃3遍藥,頭痛、視力模糊,手腳在藥物的作用下抖得厲害。有一次,因藥物反應很大,程剛摔倒在地上。他向醫生提出開一些緩解藥物。“直接說藥名,一看就是學醫的。”該院一名醫生說,程在患者中顯得挺精神。
程剛父母說,兒子有時脾氣大,愛激動,曾送醫院檢查,但醫生說不是精神分裂癥。對于與鄰居家糾紛,父母說的確有些吵,“是孩子氣急了才那么做的”。被強制住院后,一位醫生曾往家里打電話,建議他們把孩子帶回家。他們找到派出所,“人家根本不讓帶。”
海淀區精神衛生防治院醫務科人員證實,經警方強制送來的患者,家屬要接出院,必須經警方的同意。
一個月后,母親被允許探視。住院58天后,12月21日,上莊派出所民警接程出院,并把他送回家。
被家訪后決定起訴警方
半年后,上莊鎮衛生院一名精神科醫生來到程家,說是來看看他是不是需要住院治療。這讓程剛感到,“這件事不能再忍下去了。”
這名家訪醫生證實,程的信息在醫療系統和公安系統都在冊,他來了解一下情況,但程對他的到來有些“情緒高漲”。
“我沒法不高漲。”程剛說,自己被當成精神病,街坊都用異樣的眼神看他,他擔心考研、找工作、結婚都會受影響。
2008年6月,程剛起訴,要求判定海淀分局“執行精神病強制治療行為非法”。
經北京安定醫院精神診斷,程剛為“偏執狀態”。法院認可這一結果,受理了程剛的起訴。
法院開庭交換證據時,上莊派出所出具了詢問筆錄,其中幾份顯示是2007年4月、9月和10月,上莊派出所民警給程學(程的父親)做的。“我根本沒做過筆錄,更沒簽過字。”程的父母表示,派出所偽造了詢問筆錄。隨后,程剛向法院申請鑒定簽名筆跡。鑒定結果為,不能確認是否為本人所寫。
送診是否已通知家屬?
程剛父母稱,《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寫明,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將其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但住院、出院需要家屬辦理手續。可是,兒子從檢查、確診、住院到出院,民警從未提前通知他們,相關手續都是民警一手辦理的。
程剛也表示自己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根本就不應被強制送醫。“往自家墻上抹屎,能算是危害社會?”程剛說,如果鄰里矛盾都能送到精神病院檢查,那每個人都有被送到精神病院的危險。
對此,上莊鎮派出所民警對家屬稱,程剛的行為已經影響到鄰居,鄰居經常報警,但家屬管不了,也不愿送醫治療,民警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強制送診。
上莊鎮派出所一份說明則表示,在送程剛到青龍橋醫院強制治療前,已在其家中當面告知其父母。
此前警方的詢問筆錄也顯示,曾跟程的父母說過強制治療的事情,對方還簽了字。
醫院鑒定是否合程序?
程剛稱,在回龍觀醫院,醫生僅問過他幾個簡單的問題,未做任何檢查,便確診他患病。而且,醫院單聽警方一面之辭,并未向其核實,便在病歷上記載其“既往病史”。此外,家人曾多次要求出院,但均被告知必須經警方同意。
北京回龍觀醫院曾經接診程剛的一位醫生承認,送治人陳述病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于診斷肯定有影響,但其表示民警強制送診的患者,一般都是家屬不認為有病的,且當時無家屬在場,所以只能聽民警敘述病史,“出問題,病史提供方負責。”
青龍橋醫院人員稱,民警送來的患者通常都是家屬不同意住院的,醫院見到《強制治療審批表》和《診斷證明》就可以收治,住院費由警方支付。
如果家屬想接出院,需要警方同意才行。
“詢問筆錄”是否作假?
程剛父親程學表示,自己從未在警方做過詢問筆錄,警方提供的筆錄上簽名不是本人所寫,法院委托的鑒定結果足以說明筆錄是偽造的。目前,警方反復要求重新鑒定,是在有意拖延審判。
今年3月17日,北京民生物證司法鑒定所對簽字鑒定結果為:《詢問筆錄》中簽名不是程學本人所簽。7月,法院又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為,詢問筆錄中3個簽名為一人所寫,但不能確認是否為本人所寫。
對此,上莊鎮派出所民警向家屬否認作假,稱跟程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會冒脫警服、甚至判刑的風險,偽造詢問筆錄。而且在給程學做筆錄時,還有其他人在場,他們也可以提供證明。近日,海淀法院再次將原、被告叫來,雙方確定第三次鑒定機關。
精神病人確診觀察期難實施
誰有權送診精神病人,診斷的法定標準和程序,強制治療的規范,這些問題及產生的糾紛,目前在醫院、患者、警方和學界間存在很大爭議。
北京市多名精神科醫生表示,對精神病診斷尚無明確的程序和標準,很少能用儀器檢測,只能依靠醫生用理論知識,與患者交流、觀察來確診。
公認的觀察期,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實施。醫生稱,強制送診的觀察期會導致一些問題出現,如果患者病情屬實,觀察期可能延誤最佳治療時機,如果患者是正常人,觀察期就成了“非法拘禁”。
對于強制治療,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專家袁尚賢表示,人格障礙、情緒障礙等屬于精神疾病范疇,但這種患者不能按照精神病人對待。這種人在沒有違法的情況,警方不宜強制送治和住院。如果要強制治療的,必須有家屬陪同,“否則問題會很多。”
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副研究員劉白駒則認為,如果精神病人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病沒有損害其身體健康或者不會導致其死亡,也無可能傷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療、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宗和
是否該進精神病院誰說了算?
北京市海淀區上莊鎮白水洼村村民程剛,兩年前被鎮派出所民警強行送到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58天。警方的理由是,程經常與鄰居發生矛盾,在家屬不配合工作的情況下,民警才將其送醫。出院后,程剛以“非法執行精神病強制治療行為”為由起訴到法院。
從法律層面看,此案的關鍵問題是:警察在懷疑某人有精神病時是否有權強制送其到精神病醫院?如果有,其行使是否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但該規定應該只適用于嚴重危害刑法法益、經法定程序鑒定為完全無辨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本案中程某并無危害刑法法益的行為,更不是已被鑒定為精神病病人,顯然并不適用。
那么,雖不成立犯罪,屢屢制造治安案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機關是否也可以強制送其到精神病醫院呢?不能。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這里并未授權政府可以強制醫療。
應該說,政府職能部門將疑似精神病人強制送診的國家立法,目前還沒有出臺。但有一些地方立法涉及,例如北京市在2006年出臺了《精神衛生條例》。海淀公安分局相關人員就該案表示,民警是按法定程序處理的,其法定之依據應該是指這個條例。
該條例第31條規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而本案中警方送診的理由卻是“程某經常和鄰居發生矛盾”,程某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程度,很是疑問。另外,也沒有見到具體的程序規定。
不容否認,有些狂躁的精神病人對社會的危害顯而易見,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在必要時實施這種行政強制應是必要的,但必須在程序上有嚴格的法律限制,畢竟關涉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因此,希望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精神衛生法》盡快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