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感冒藥流產孕婦告贏藥監局
法院認為省藥監局構成行政不作為
47歲的肖女士服用消炎止咳藥后流產,遂狀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案終審勝訴,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至肖女士起訴到法院時,省藥監局都沒有對肖女士的投訴作出相應回復,省藥監局已構成行政不作為。肖女士表示,隨后將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
服藥胎死腹中
據肖女士訴稱,2008年12月10日,懷孕兩個月的肖女士因感冒,在一藥店購買了中山市中智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藥五天后,肖女士經醫院診斷胎死腹中。事后,肖女士去醫院做了全面體檢,結果表明流產與身體狀況無關。
肖女士訴稱,根據自己的生活經歷,她感知服用消炎止咳片可能會導致妊娠終止,但是該藥品包裝盒及說明文書并未寫明孕婦慎用或禁用字樣。肖某據此以為藥物對孕婦身體無害,不料服藥后流產。
在多方投訴無果后,肖女士將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上越秀區法院,要求省藥監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職責,同時提出索賠。
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敗訴后,肖女士上訴到廣州市中院。
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肖女士在今年2月12日就消炎止咳片問題向省藥監局投訴,至今年5月19日起訴到法院,省藥監局一直沒有就該投訴作出相應回復,省藥監局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廣州市中院認為,越秀區法院駁回肖女士訴訟請求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應予撤銷。經歷這番波折后,肖女士表示,下一步她會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省藥監局應該給她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