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兒病情疑難不治身亡
兒童醫院診療不當賠30余萬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在對一名患兒進行治療時,因存在醫療缺陷行為,而在患兒死亡后,被家長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兒童醫院承擔45%的賠償責任,應賠償患兒家長金某30余萬元。
金某介紹,他的兒子小軍因間斷發熱,于2007年3月27日到兒童醫院門診治療,以肺炎收住院。住院時小軍沒有異常癥狀,入院后,兒童醫院誤診小軍的病情為肺真菌病,給予長期、大量、副作用極大的抗真菌藥物治療。在病情無好轉、反而出現腎臟、肝臟損害,外援專家會診多次,明確排除肺真菌的情況下,兒童醫院仍繼續給予大量抗真菌藥物治療,導致小軍于2007年7月死亡。
兒童醫院則辯稱,小軍在住院之前,曾有兩次肺炎、三次住院且經常腹瀉,淋巴結呈顆粒樣。入院時考慮到小軍有免疫缺陷病,醫院為患兒完善了一系列檢查和治療。由于患兒病情嚴重,該院進行了兩次疑難性會診和專家會診,考慮存在肺真菌感染的可能性較大,而且并存結核病,因此醫院采取了抗真菌聯合抗結核藥品的治療。患兒的死亡原因是濃毒血癥,醫院的治療是正確的,患兒的死亡和醫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此案經過兩次醫療事故鑒定,西城區和北京市兩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均是不屬于醫療事故。金某不服,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結論認為,診療過程中家長未能完全配合醫院的治療,給診斷帶來一定的困難。醫院在完善檢查、告知方面符合醫療規范,在病理學診斷的院外會診、討論方面存在一定的醫療缺陷,該缺陷對于判斷抗真菌藥物的使用具有影響作用。同時,醫院在抗結核治療上也存在缺陷。因此,兒童醫院對患兒重癥肺炎(真菌)的診斷病理學依據不足,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該缺陷為C級,即25%。
一中院審理此案時,兒童醫院愿意承擔25%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因其他幾家醫院與兒童醫院在意見上存在差異,該差異將導致不同的診療措施。此時,兒童醫院未能采取更能體現謹慎行醫的措施,仍堅持自己的治療方案,存在一定的醫療缺陷,且在抗結核的藥物使用上也存在缺陷。據此,法院判決兒童醫院承擔45%的賠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