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廖愛玲)消費者交錢辦健身卡后7天內如沒有消費,可無條件解約,商家要一次性退全款。
今起到8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將起草的《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通過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市消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一旦通過,健身卡預付費消費行業有望頭一個賦予消費者7日無條件解約權。
擅提價格可解除合同
預付費消費近年來成為投訴重災區,健身消費就是其中的高發領域,目前健身行業幾乎都采取會員制,通過預先辦理年卡、季卡等來消費,但風險也隨時存在。今年年初北京青鳥健身5家店突然宣布暫停營業,讓花數千元、上萬元辦卡的消費者一時措手不及。
此次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合同》征集意見稿中,明確了在健身類預付費消費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其中擬規定,經營者在健身卡有效期限內如關閉承諾的單店卡所使用的門店、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縮短健身卡有效期、減少承諾的卡內包含項目、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條件等情況,協商不成時消費者就有權解除合同。
同時,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健身要進行健康測評
為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合同還規定,經營者對健身器械、設施負有保養維護責任,器械設施檢修應在當日營業結束后的12小時內完成。而消費者應提供有關自己身份、健康狀況方面的真實信息,并按照經營者要求進行健康測評。
一旦發現消費者有飲用酒精類飲料、服用精神類藥物或患有嚴重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等情形的,經營者有權采取合理措施阻止其健身。如果消費者存在隱瞞嚴重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違反相關制度3次以上不糾正,經營者還可解約并不退預付的費用。
此合同示范文本征集意見,公眾可將意見發送到郵箱bjgshtc@163.com。
合同范本主要條款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經營者在健身卡有效期限內有下列行為的,在雙方協商不成時,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
(2)縮短健身卡有效期限;
(3)減少承諾的卡內包含項目;
(4)關閉承諾的單店卡所使用的門店;
(5)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條件。
●消費者有下列行為嚴重影響經營者利益時,經營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預付費用不退:
(1)隱瞞患有嚴重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的;
(2)違反經營者相關制度3次以上,經勸阻拒不糾正的;
(3)在健身場所內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