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獲得用于“金屬建筑材料”的“aopu奧普”商標和用于“照明器、風扇、電暖氣”的“凌峰奧普”商標后,浙江凌普公司將商標“合二為一”,生產、銷售“奧普集成吊頂”。這讓經營浴霸18年的杭州奧普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
杭州奧普分別在浙江、北京起訴浙江凌普均勝訴。
杭州奧普董事長說,兩個商標,相當于“一個注冊在皮帶上,一個注冊在皮帶扣上”。資深知識產權律師表示,這是國內迄今為止最“高明”的傍名牌案件。
記者注意到,判決后,浙江凌普又在兩個城市開起新店。
比鄰而居 倆奧普讓法官看走眼
張華(化名)是寧波的一位法官。她沒想到,雖然長著“法眼”,自己也會被假貨“欺負”。
2010年夏天,她到當地某著名家居商城,為新房挑選衛浴用品。她在3樓相中“奧普集成吊頂”。張華剛要掏錢,一個電話打來說有急事,她只得匆匆離開。第二天,張華再次來到家居商城,徑直走進店面,交錢取貨走人。回到家,張華越看越覺得不對勁,買回來的“奧普”和前一天看好的商品似乎不太一樣。
張華第三次去家居商城才恍然大悟:自己頭天挑中的“奧普”在三樓,次日買走的“奧普”在二樓。倆店面裝修風格和員工工作服都很相似,而且都介紹是“奧普集成吊頂”。區別是,三樓的“AUPU奧普(微博)”,由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制造;而二樓的“aopu奧普”,由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制造。
張華致電浙江凌普,詢問兩個“奧普”是否為“一家人”,客服人員閃爍其詞。張華把電話打到杭州奧普,得到的答復是:“您買了假貨,浙江凌普與我們無關,我們也在維權。”
浴霸爆炸 凌峰奧普燙傷消費者
2011年4月20日,河南鄭州市民李紅(化名)為新房買了一套衛浴集成吊頂,包括浴霸、排風扇和照明燈等,價格4000多元。
“買奧普,就是看中它是名牌。”李紅說,房子裝修后一直放味兒,半年后一家人才住進去。
2011年11月19日晚,李紅洗完澡站在鏡子前擦頭發,突然嘭的一聲巨響,屋里一下黑了。李紅還沒反應過來,滾燙的玻璃碎片就已打在身上,“就像蠟燭油滴上一樣,疼得我大叫。”李紅說著聲音變得顫抖起來,是浴霸玻璃管爆炸。李紅說她的脖子、后背和胳膊被燙出幾十個水泡,還被割破好幾處。
“才用過5次居然就爆炸了。幸虧我站的位置離浴霸還有半米遠,如果站在正下方,后果不堪設想。”李紅說,她與企業交涉時才知道,自己買的不是“杭州奧普”,而是“凌峰奧普”,“不是冒牌貨嘛。”她說。李紅找銷售商討說法,對方自知理虧,賠給李紅8000多元。
至今,李紅被燙傷的地方還有疤痕。她說打那以后,“再也不敢用浴霸了”。
奧普·迷局
合二為一 倆商標拼接出“奧普”
1993年,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在“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風扇、浴霸”的商品類別上注冊“奧普”商標。公司靠浴霸起家,“奧普”不僅成為著名品牌,公司也在香港上市。
近年來,杭州奧普頻頻接到客戶投訴,市場上倆“奧普”,真假難辨。該公司經過半年調查發現,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頂用的照明、取暖等產品的外包裝上,也使用“奧普”字樣。杭州奧普注冊商標為“AUPU奧普”,對方手里則有“aopu奧普”和“凌峰奧普”兩個商標。
杭州奧普向記者表示,“aopu奧普”和“凌峰奧普”最初分別由兩家溫州公司注冊。“aopu奧普”注冊用于“金屬建筑材料”;“凌峰奧普”用于“照明器、風扇、電暖氣”。2009年底,兩個商標被現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獲得使用權。
通過商標轉讓,倆商標“合二為一”。“既有‘奧普’字樣,又分別包含金屬扣板和具有通風、換氣、取暖功能的浴霸,這一商標組合,落實到集成吊頂產品上,形成與我們一樣的產品,傍名牌得以完成。”杭州奧普法務部經理崔強說。
兩家產品 非常考驗消費者眼力
杭州奧普稱,據他們了解,2009年9月1日,現代投資就已經簽訂協議,將“凌峰奧普”和“aopu奧普”授權給浙江凌普公司使用。這個時間,現代投資的商標權還沒到手,而浙江凌普公司也還沒成立。
“這說明,浙江凌普生產集成吊頂產品經過了前期策劃,能最大限度規避法律責任。”杭州奧普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洲告訴記者,“以往的商標侵權案,都是直接打上名牌制假賣假,浙江凌普的做法,逃避了刑事處罰,最多也就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和行政處罰。”
“目前浙江凌普在全國開了200余家分店,銷售范圍多達40余個城市。我做知識產權律師十多年,這是迄今為止,國內最高明的傍名牌案件。”張律師說。
張律師表示,浙江凌普“非常考驗消費者的眼力”。雖然他們在外包裝的側面和產品右下角、合格證上標注“凌峰奧普”,但均非醒目位置;而內外包裝等的明顯位置上,則都標注“奧普集成吊頂”字樣。“浙江凌普要求加盟商必須在正規建材家居市場開店銷售,這種方式更容易讓消費者迷惑。”
奧普·官司
兩地維權 杭州奧普贏兩起官司
2010年6月,杭州奧普將浙江凌普訴至法院。2011年12月5日,浙江省高院終審判定浙江凌普侵權,應賠償杭州奧普100萬元。
2011年9月,杭州奧普又在北京打響訴訟戰。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浙江凌普賠償15萬元。
二中院審理認為,雖然杭州奧普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第11類,注冊有“aopu奧普”商標的金屬扣板屬于第6類,但“奧普”屬于臆造詞,本身無任何含義,具有較強的顯著性。杭州奧普商標在公眾中有較高知名度,浙江凌普在金屬扣板上使用與之相同、相近的標志,必然會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使他們誤認為該商品來自于杭州奧普公司或與之關聯,從而誤導公眾。
目前,浙江凌普提出上訴,二審仍在審理中。
損失巨大 “李逵”贏官司賠錢
杭州奧普董事長方杰告訴記者,由于受浙江凌普的惡意混淆和商標侵權,該公司損失慘重,僅2011年就達2000余萬元。
而目前兩家法院判令的總賠償金也不過115萬元。
張律師認為,《商標法》規定法院賠償額應在50萬以下酌定。顯而易見,這對侵權人動輒幾百萬的獲利而言,可以忽略不計。
張律師分析,對方上訴就是要獲取更多利益,“民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往往要一年多時間。二審期間,凌普旗下200多個加盟商,可以讓其獲利豐厚。”
“對我們來說,最大的是口碑損失。消費者不會分辨真假奧普,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對我們品牌的傷害非常大。”崔強說。
奧普·說法
有普通注意力 就不會混淆
對侵權一說,浙江凌普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公司在照明等模塊外包裝上以相同大小、字體的文字標注“奧普集成吊頂”,是以敘述性的方式標明產品功能和配套使用的信息,并不構成商標使用。將金屬扣板產品命名為“奧普集成吊頂”,是基于其對“aopu奧普”商標的合法使用。
至于在金屬扣板及其包裝、店內招牌及店內裝修標注“奧普集成吊頂”,工作人員認為,這屬于將注冊商標與商品名稱及商品特點加以連貫使用,該表述方法符合商業習慣。
該人還稱,該公司在實物和外包裝上已經明確顯著地標識了相應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地址等詳細信息,消費者在選購時只要有“普通的注意力”,都不可能將“奧普集成吊頂”理解為商標,造成產品來源的混淆。
昨天,記者登錄浙江凌普網站,網頁剛打開,就傳出廣告語:“奧普廚衛吊頂,浙江凌普制造”。網站首頁映入眼簾的是“aopu奧普廚衛吊頂,廚衛吊頂行業領導品牌”兩行大字。
記者發現,自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浙江凌普不但沒有停止銷售“奧普吊頂”,反而又新開設兩家加盟店,分別在沈陽和安慶。
文/記者 付中 閆新紅 實習生 毛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