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驚人有人鋌而走險 處罰太輕有人“邊罰邊犯”
楚天金報訊 近年來,一些地方不時曝出制售病死豬肉案件,涉案豬肉數量和金額巨大。不久前,福建警方連續破獲多起銷售病死豬肉的案件。記者隨同警方調查采訪,揭開了病死豬“偷渡”出養殖場、流入市場、進而被端上餐桌的黑色鏈條。
黑幕:
“病死豬肉”輕松越過重重關卡
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民警在福州市烏龍江大橋北側一小山半山腰的一棟小樓里,當場將犯罪嫌疑人劉永和控制。眼前的情景觸目驚心——
3臺大型冰柜內存放著惡臭刺鼻的病死豬肉,屋外運貨車和屋內案板上也放著豬肉,上面爬滿了蛆。豬肉總量超過2噸。
劉永和2009年開始租用此地,打著養雞的旗號,從附近養豬場收購病死豬肉,再進行屠宰、分割,將這里變成了一個私宰“黑作坊”。
在另一個抓捕點,嫌犯凌建君落網。現場同樣惡臭熏人、滿地污血,黑乎乎的墻邊擺放著用來制作臘腸的色素罐子,院子里掛著密密麻麻的臘肉、香腸。
經調查,劉永和等人收購、屠宰病死豬,將病死豬肉賣給凌建君等人。后者加工成臘肉、臘腸,銷售給福州、溫州、寧波等地商販。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任何一個環節發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都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無法做無害化處理的要一律銷毀。然而,上述案件中,這些病死豬肉未被無害化處理,而是賣到了私宰點,進而被制作成肉制品,最后銷售。上述環節中,檢疫、工商、質檢、衛生、市場管理等重重關卡,形同虛設。
暴利:
收購價1元/斤 經手就能賺
劉永和非法收購病死豬案,只是制售病死豬肉犯罪的冰山一角。2011年7月以來,福建警方偵破一系列病死豬案件,查獲病死豬肉1300余噸、制成品480余噸。
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豬成了盤中餐?具體數字可能沒人說得清。
陳金順是此次落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005年曾因販賣病死豬肉被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刑11個月。出獄后陳金順從2010年11月開始,再次販賣病死豬肉。
陳金順的病死豬肉,是從“上家”陳開梅、林彬霞夫婦購得。這對夫婦在仙游縣楓亭鎮鋪頭村一個廢棄屠宰場屠宰病死豬。窩點由陳金順提供,條件是屠宰的病死豬肉都賣給陳金順。
陳金順還交代,2010年11月到2011年7月,他從陳開梅夫婦處收購的病死豬肉多達60噸,轉手賣給泉州、石獅、福清等地一些肉制品作坊。泉州的吳鴻就是“老客戶”之一。
吳鴻告訴記者,買來的肉基本上都做了臘肉和臘腸,賣給小攤販或消費者,“病死豬肉做成臘肉臘腸后是很難分辨出來的。”
自此,一個典型的制售病死豬肉產業鏈成型了。且每個環節都有利可圖——收購病死豬的價格一般為每斤1元多或更低;屠宰后以每斤3到4元的價格賣出;加工成香腸、臘肉,以每斤10元以上出售。而市場上正規產品的價格基本都在20元以上。
拷問:
監管者眾,管不住“病死豬”?
“管好豬場的病死豬,這個生意就堵住了。”陳金順認為,制售病死豬肉產業鏈之所以能運行,源頭就是病死豬能夠從養殖場流出。
但陳金順的說法,令相關監管部門尷尬不已,因為案件已證明:某些部門沒能在源頭堵截住病死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分析了監管的難度。阮齊林說,“主要是因為執法上存在操作困境。”
阮介紹,在我國刑法中,適用病死豬肉犯罪的條款主要有: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適用第140條,需證實銷售額達5萬元以上或查處商品案值15萬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廠”大多無賬可查;偽劣產品案值低,一般難以一批查證15萬元以上。
若適用第143條,需證實“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污染物”,而這也難以及時證實,且食品存在腐爛變質、二次污染可能,不易封存保管留待日后鑒定。
若適用第144條,需證實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這要相應的技術設備才能鑒定。
上述這些法律規定,正是讓一些不法分子屢犯不止,甚至“邊罰邊犯”的原因。就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修改相關法律,使其更具操作性。
此外,有關人士也發出拷問:在犯罪源頭,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部門,到底都干嘛去了?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