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1日訊 記者萬靜 近日由商務部制定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擬規定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從個人手中收購時,應當登記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對此,法律專家指出,此規定違反了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
《辦法》第七條規定,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立檔案資料,在收購時應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類別、商標、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生產日期、收購時間和地點、個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企業營業執照、機關或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內容。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指出,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14條規定,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是:(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商務部制定的《辦法》,在法律層級上頂多屬于行政部門規章,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上述規定,行政部門規章是沒有權力設定公民履行出示、登記身份證件的法律義務的。
沈巋對收購舊電器需登記出售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必要性也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其必要性似乎不大,而且也不利于公民身份隱私權利的保護,容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教授說,她實在不理解登記出售者身份證信息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王敬波認為,一般要求登記或出示公民身份證的行政行為,都要和公共利益銜接,而商務部《辦法》規范的本身是收購舊電器的商業經營行為,收購舊電器還得登記出售者的姓名及身份證號,其執法手段和執法目的是不相匹配的。
對于出售舊電器需要登記個人身份證號的規定,業內人士分析,立法者的目的可能是出于防范電器盜竊、銷贓等犯罪行為,這樣比較容易掌握舊電器銷售后的流向及渠道。對此,王敬波認為,通過登記個人身份證號的手段來達到防范犯罪的目的其可行性有多大,尚需斟酌。行政職能部門過于強調自身執法功能而忽視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現象,應該引起各方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