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晚報記者 陳莉 河北大學實習生 高麗華
今年6月份,中消協發布《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炮轟蘋果維修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近日,記者走訪了華強北的部分蘋果授權維修點,發現蘋果公司已對“維修聲明”作出了修改。一些明顯有悖公平的維修條款要么被刪除要么被修改,但修改后的部分條款“霸氣”依舊,讓“果粉”們失望。
日前,記者以普通iPhone客戶的身份前往華強北賽格科技園的“天音”蘋果授權維修點做了一次親身體驗,詢問其工作人員,手機出了點問題具體的維修程序是怎樣的?一位工作人員隨即表示,這需要先檢測確定真的出了質量問題才可維修,但檢測之前需簽一份“協議”。記者發現,所謂協議正是此前有媒體所稱的“iPhone維修報告書”,對方稱簽了這份報告書才會進行檢測。在這份報告書中的“維修聲明”部分,記者看到,以前明顯有失公平的部分條款確被刪除或者被修改,但是依然有個別條款顯得“霸氣”十足。
對此,市消委會法律專家、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霍朋表示,應該明確蘋果公司履行售后維修義務應視為其繼續履行與消費者先前所訂立的買賣(蘋果手機)合同中的后合同義務(也稱“附隨義務”)。“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蘋果公司在履行維修義務的過程中,通過單方面出示所謂的“售后維修規定”這一格式條款的形式,試圖達到免除其自身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之目的。不僅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同時也是違法的。根據“合同法”,蘋果公司上述的“售后維修規定”不僅不公平,也是無法律效力的。
解讀1
“更換部件歸蘋果公司”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利
條款一:“維修更換的部件成為用戶財產,被更換的部件成為蘋果公司的財產,若客戶對維修有特殊要求,請事先向維修中心聲明。”
記者調查: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維修聲明當中盡管已將“維修更換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一說刪除,但當記者詢問工作人員手機維修時所需更換的部件是否為全新時,對方卻表示,這個無法保證,有可能是翻新的。
記者問及是否可以通過事先聲明提出被更換的部件歸客戶所有?所謂的“特殊要求”都包括什么?對方稱,被更換的部件歸蘋果公司所有,客戶無權通過維修前的“特殊要求”而歸自己所有,“特殊要求”主要是指在確定維修前是否要求做好數據備份、是否需要幫助激活手機等要求。
律師點評:依照“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也就是說,消費者自購買蘋果手機之時,便對其擁有了完全的所有權。同時“合同法”第163條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很顯然,蘋果公司所謂的“被更換的部件歸蘋果公司所有,客戶無權通過維修前特殊要求而歸自己所有”的主張不僅于法無據,還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利。
解讀2
“數據信息丟失毀損不擔責”于法無據
條款二:“客戶應定期備份產品存儲介質中存儲的信息以對其進行保護,預防可能出現的操作失誤。在送修時,客戶應負責另行備份上述內容并取消密碼。蘋果及授權服務商對其提供服務的產品的任何部分中或者介質中存儲的程序、數據或其他信息的丟失或毀損不承擔責任。”
記者調查:對因維修人員操作失誤而導致數據、程序等的丟失或毀損,該條款中并未明確責任。在新條款的第6條中,雖明確了本“保證”不適用于:因并非蘋果代表或蘋果授權服務商的任何人提供服務(包括升級和擴展)而造成的損害,意即若因蘋果提供服務而造成損害,蘋果是負維修責任的,但并未明確若出現這樣的過錯時,蘋果應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
對此,工作人員僅表示,在客戶確定維修之前一般都會提醒對方如擔心數據丟失,可先做好備份。在他們維修的店里也可幫助做好備份,然后再修,否則導致的上述丟失,蘋果不負責任。
律師點評:應該說,蘋果公司的提示并無不妥。但倘若于維修過程中,因其維修人員的失誤或過錯導致客戶“產品的任何部分中或者介質中存儲的程序、數據或其他信息的丟失或毀損不承擔責任”的要求則是于法無據的。
“消法”第4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尤其是蘋果公司以強勢的市場地位自居,在未經與消費者協商并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以單方面告知的形式免除自己的責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解讀3
“逾期不領取不負保管責任”為后續糾紛埋伏筆
條款三:“送修品修復并通知后逾期不領取,本公司將不負任何保管責任。如果客戶取機聯遺失,務必請先向原送修維修中心提出掛失申請,以避免被人冒領,在受理掛失前若已被人領走,維修中心不負責。”
記者調查:此前中消協已明確表明,蘋果的此項條款涉嫌侵占他人合法財產,違反了“合同法”、“擔保法”中的有關規定。舊條款好歹還有個期限,現在直接連具體期限都沒有了,讓人再次感受到了蘋果的言辭閃爍、左右閃躲。
對此,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里保管最長時間為6個月,過此期限才不負保管責任,但白紙黑字在上面寫著“逾期不負”,口頭承諾最長保管半年,但一旦發生此類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律師點評:首先,“送修品修復并通知后逾期不領取,本公司將不負任何保管責任”。由于這其中的“逾期”并不明確,多長期間才算“逾期”,這勢必為后續可能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其次,“在受理掛失前若已被人領走,維修中心不負責”的約定,應區分兩個方面的責任:第一,倘若因蘋果公司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在受理掛失前若已被人領走”的后果而導致消費者損失的,則蘋果公司難辭其咎,理當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合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第二,倘若因消費者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在受理掛失前若已被人領走”的后果,其責任當由消費者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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