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銷售“地溝油”嫌犯浙江受審時辯稱
“好油壞油摻和”是行業慣例
昨天,在全國引起巨大反響的“地溝油”銷售環節案件在杭州市寧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兩家油脂企業的負責人和員工。涉案人員在法庭上表示:“勾兌在油脂行內屬于正,F象。”
企業做手腳應付檢測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第一被告卜某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河南慶隆商貿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董事長。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山東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企業主柳某。卜某在明知格林公司系用餐廚廢棄油為原料提煉劣質成品油的情況下,指使公司相關人員從格林公司以明顯低于正常豆油的價格大量購入劣質成品油。后公司員工將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勾兌,并將勾兌后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義銷售給食品、飼料、藥品原料生產企業用于生產食品、飼料、藥品原料,從中獲得巨大非法利益。
警方查明,在明知惠康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對外銷售豆油的情況下,幾名被告“通力合作”,業務員積極為公司聯系業務,會計、出納則運行財務完成交易,公司副經理卜軍和駕駛員還改裝了惠康公司的幾輛油罐車,以方便其在接受買方企業的抽油樣檢查時暗做手腳,通過檢測。
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兌”一事時均表示,在業界,這是正,F象。卜某則解釋說,只要是在國家標準允許的范圍內,把大廠油和小廠油混合、高質量油和低質量油混合,以調整油品總體的酸價等指標,這是
“行業慣例”。擔任倉庫管理員的被告人楊某也說,在倉庫,“好油”和“壞油”是分罐存儲的,按照發貨需要再進行勾兌。
勾兌油比市場價便宜1000元
從柳某的格林公司收購來的油,名義上叫“4級豆油”,經過和正常豆油的勾兌后再銷往他處。卜某的妻子——被告人鄭某承認,柳某的油要比市場均價每噸便宜1000元左右。經過勾兌后,再銷往他處時則利益更加誘人。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有限公司從格林公司收購劣質成品油并進行勾兌后,下家分成三個流向,一是諸多食品廠,銷售總量達160多噸,銷售金額達150余萬元。二是一些生產飼料企業,銷售總量達1.37萬余噸,銷售金額達1.54億余元。三是制藥廠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產制藥原料,銷售總量達1.62余萬噸,銷售金額達1.45億余元。據新華社
新聞分析
多管齊下防范“地溝油”回流餐桌
一家荷蘭生物燃料公司將從中國采購“地溝油”生產生物燃料的新聞,讓對“地溝油”回流餐桌憎惡已久的公眾拍手稱快。然而,盡管西方“地溝油上天”已經成真,但就此期待中國“地溝油”找到合理歸宿并不現實。
首先,東西方的“地溝油”有很大差別。西方食用油用得最多的是煎炸,“地溝油”成分相對簡單;而在中國廚藝中食用油的用法多樣,“地溝油”也成分復雜。荷蘭能源公司SkyNRG執行董事迪爾克·克羅內邁耶向記者介紹說,該公司用以制取生物燃料的“地溝油”是指煎炸后的廢油,這種“地溝油”在回收階段污染較小,而中國“地溝油”并非全部可用于制作生物燃料。
其次,盡管生物燃料在全球被普遍看好,但現階段,以生產生物燃料為目標的“地溝油”回收體系難以形成經濟規模,短期內大面積推廣有難度?肆_內邁耶介紹說,地溝油制成生物燃料的成本在逐年降低,但“這是個長期過程”。然而,“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關乎公眾健康,急迫需要解決,不能“長期”等到其成本降至大規模推廣的地步。
再者,從航空領域的生物燃料現狀來看,“地溝油”也不是最佳原料。生物燃料來源于生物質,是地球上儲量最豐富的可再生資源,在交通運輸行業主要包括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生物航空煤油。生物酶制劑巨頭丹麥諾維信公司的高級研發經理吳桂芳博士告訴記者,生物航空煤油的原料來源有廚余廢油和木本油料作物,“前者由于來源分散、原料還能應用于諸多其他領域,所以發展受限較多;而后者前景更廣闊!
諾維信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生物燃料目前已經在交通運輸用燃料方面獲得了廣泛使用,預計到2050年可替代27%的交通運輸用燃料,但“地溝油”并非這一巨大市場中最具競爭力的原料。
由此看來,制造生物燃料“飛天”只是“地溝油”的眾多出路之一,既不是唯一也未必最佳。加強監管、法規嚴控,并拓展其他用途,才是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