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王寶泓
“坐飛機最痛苦的是什么?人到了,行李壞了,按‘斤’賠償的標準與丟失物品的總價值相去甚遠。”網友的一句話道出了航空業行李按“斤”賠償的弊端和無奈。
航空行李運輸過程中損壞造成賠償問題,屢屢刺激著乘機旅客和航空運輸從業者和行業管理者的敏感神經。行李損壞按斤賠償的規定令雙方都很頭疼,一邊是行業久未變更的限額賠償制,另一邊是旅客、公眾日趨緊迫的質疑,相關法律法規正面臨考驗。
現狀 行李損壞“按斤賠償”,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羅先生乘坐飛機從南京飛往廣州,將一臺奧林巴斯[微博]照相機裝在價值2700元的行李箱內托運,到站后發現行李箱損壞,而航空公司告訴他根據規定,只能按重量賠償,也就是200元,這讓羅先生很難接受,卻又無可奈何。
王先生乘坐飛機從桂林飛往重慶,登機前,他將在桂林購買的幾十條珍珠項鏈等物品放進行李箱,辦理了托運。到站后發現箱子被壓破,里面的項鏈鏈條大都斷裂,部分珍珠也被壓碎,加上香水等物品價值一萬多元,然而,航空公司卻告訴他,賠償標準是每公斤不超過100元,他受損的行李,最多只能獲得300元左右的賠償。
類似的事情多不勝舉。在機場工作多年的小張稱,他遇到過無數次行李損壞賠償的問題,今年十月底一名女性旅客從大連飛往濟南,到站后行李箱損壞,航空公司按照每公斤100元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總重7公斤也就是700元。但這名女性旅客堅決不同意,稱箱子價值1800元,但又拿不出發票和購物憑證,所以一直在機場鬧,最后實在沒辦法只好賠了她1000元了事。
小張說,只要在承受范圍內,旅客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幾乎都成業內行規了,因為沒有哪家航空公司愿意跟旅客死磕到底,那樣對誰都沒有好處。
無奈 每公斤行李最高賠償100元
業內人士稱,根據《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重要文件資料、貨幣、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不能夾入行李托運,如果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航空公司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即每公斤托運行李賠償金額不超過100元。
所以,乘坐飛機托運貴重行李要注意了,如果沒有聲明物品價值并為此交一筆保值附加費,一旦受損或者丟失,按規定只能獲得每公斤行李最高100元的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航空乃至整個物流領域,都不可能做到以損失的實際價值賠償,除非損失的實際價值低于限額標準,或是旅客、貨主為行李和貨物額外購買了保險。
呼吁“按斤限額賠償”條款應修改
事實上,我國1996年公布執行的《民航法》在行李運輸領域規定了國際、國內的賠償條件和適用的范圍,第九章第128條規定“國內行李賠償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其中并沒有直接給出行李損失賠償數額。同年出臺的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51條規定“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最新修改的行李損失賠償限額標準來自于2006年3月28日公布實施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3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其中,第二款和第三款對于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損失重新作出限額調整,距今已有6年時間。但就行李損失賠償的實踐表明,調整后的限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解行李損失賠償矛盾的作用。以此看來,行李損失“按斤賠償”,并不是所謂的行業“霸王條款”,法規的滯后才是最主要的問題所在。行業內統一執行的標準,是由國務院根據行業發展以及國內收入和消費的經濟整體狀況確定和頒布的,該限額條款沿用至今對于行李受到損失的航空消費者來說難以接受,確實有再次進行調整和修改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