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華
記者從第三方市場研究公司奧維咨詢了解到的數據是,目前滾筒洗衣機的出口平均價格只有100美元(約合623元人民幣),但國內市場零售均價則達到3000元人民幣以上,相差5倍(12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
不止滾筒洗衣機是這樣,很多商品都有類似情況,如前一階段媒體報道的國內生產的奢侈品,很多國內售價比出口價格高許多。
表面看,市場經濟,商家以什么價格出售商品,是他們的自由,一個愿買,一個愿賣,外人不應該說什么。但是同樣的商品,國內的消費者卻要花幾倍價錢才能買到,這實在讓人不舒服。
同一種商品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價格,是一種價格歧視。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應實行相同的銷售價格或收費標準。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對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售價,則構成價格歧視行為。
價格歧視是一種重要的壟斷定價行為,理由很簡單。因為在完全競爭市場上,所有的購買者都對同質產品支付相同的價格。如果所有消費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識,那么每一固定質量單位的產品之間的價格差別就不存在了。因為任何試圖比現有市場價格要價更高的產品銷售者都將發現,沒有人會向他們購買產品。
但是在賣主為壟斷者或寡頭的市場中卻不同。要么消費者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對經營者價格難以發現,從而無法制止;要么在壟斷市場中,即使消費者發現有價格歧視行為,也不得不接受。就拿滾筒洗衣機來說,目前國內洗衣機品牌共有140多個,但滾筒洗衣機品牌只有38個,而排名前三的品牌幾乎占據了市場60%的份額,這使一些滾筒洗衣機企業實施價格歧視變得更加有恃無恐。
價格歧視損害消費者利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很多國家都禁止這樣的壟斷定價行為。如美國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將價格歧視作為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研究和規范。根據《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的規定,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歧視,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對商業的壟斷,或對競爭造成其他損害,則是非法的。
我國價格法第14條第5項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少對價格歧視行為進行懲罰,所以一些企業變得更加肆無忌憚,以各種理由把國內的商品價格定得很高,損害消費者利益,傷害國人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