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層·社會關注
記者隨北京朝陽區工商執法人員走訪部分餐飲企業
本報記者余瀛波
臨近春節,不少人開始張羅在酒店餐館吃年夜飯。根據往年經驗,消費者在預訂、消費年夜飯過程中屢有糾紛發生,原因之一便是雙方缺乏一份約定明確、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夜飯預訂合同。那么,今年市面上的情況如何?2月5日,《法制日報》記者隨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執法人員先后來到朝陽大悅城和亞運村大屯路美食街進行調查走訪。
無“預訂合同”
工商送達行政提示書
調查地點:朝陽北路朝陽大悅城
“您好!我們是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高碑店工商所執法人員,請問咱們這里今年接受年夜飯預訂嗎?是否為消費者準備了正規的年夜飯預訂合同?”記者首先隨工商執法人員走進了位于京東地區朝陽大悅城的一家知名湘菜餐館。
“我們接受年夜飯預訂,目前已經預訂了十幾桌,但沒有與客人簽訂合同。我們一般的操作流程是,消費者來現場預訂好席數、餐標、房間后,預交300至500元押金,我們為其開具押金條,然后客人當天前來用餐即可。”該餐廳工作人員回答說。
“如果消費者除夕當天因故無法前來用餐怎么辦?押金會退嗎?”記者追問道。
“我們跟消費者之間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我們一般是不會為難消費者的,畢竟大過年的,客人如果不是因為有特殊情況,是不大可能違約的。所以,預訂押金我們一般都會退還給客人。特殊情況下,最多我們也只是酌情扣除部分原材料費。”工作人員說。
什么才算“特殊情況”?“酌情扣除”的標準是什么?工商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一旦發生糾紛,如果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別說雙方糾纏不清,即便工商部門介入調查,也往往會因為缺乏有效證據而難斷是非。
據記者了解,從往年情況看,消費者對餐館年夜飯的投訴主要集中在押金不退、上菜太慢、分量短缺、原料不新鮮、配送不及時、半成品存在質量問題等等。
而在記者隨后同工商執法人員前往的西貝、唐宮等其他幾家較大規模的餐飲店鋪進行調查走訪時,聽到的回答基本上也都如出一轍——沒有正式的年夜飯預訂合同,都是憑口頭約定和押金條來。
對此,工商執法人員表示,由于目前相關部門對于商家年夜飯預訂、預售行為并無規定必須簽訂預訂合同,所以他們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也只能是對商家提出建議,具體還是要靠商家自律。
此外,今年高碑店工商所還專門向轄區內的所有經營年夜飯預訂服務的餐飲商家下發了一份行政提示書,要求相關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杜絕“拒絕與消費者簽訂訂餐合同、制定霸王條款”等行為。
有“預訂合同”
條款內容仍有待規范
調查地點:亞運村大屯路美食街
位于京城北部餐飲業最發達的地區當屬亞運村,其中大屯路上餐廳眾多,《法制日報》記者隨后便同工商執法人員來到了位于這里的某知名粵式海鮮酒店。
該酒店前廳經理陳先生表示,該店早在幾年前就推出了年夜飯預訂協議,今年已經預訂出去的30余桌年夜飯全都與客人簽訂了預訂協議。
據陳經理介紹,當初該酒店之所以推出這樣的文本合同,就是吸取了同行的一些教訓。“有這樣一份合同文本,客人對之前很不滿意含糊不清的收費就很明確了,你看我們的協議始終沒有開瓶費、服務費、包間費、最低消費等收費項目。”他說。
按照這份協議,消費者在預訂年夜飯時,需要預付500元押金。陳經理稱,這也是很多消費者主動要求的,“他們擔心如果不交押金,預訂的房間就沒有保障”。他表示,簽訂預訂協議完全是建立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其實這份協議對我們的約束力更大,對消費者約束力并不大。”
果真如此嗎?記者隨后認真翻閱了該酒店的預訂協議,發現至少有三處并非商家口頭宣稱的那樣“對消費者約束力不大”。
首先,在協議中注有“保證桌數”一項。其內容對宴席桌數、每桌人數均予以明確,如果不足合同簽訂的桌數,則按另外規定的桌數收費,且未食席數必須在3日內消費完。很顯然,這與其宣稱的從未設過“最低消費”并不完全相符。
其次,在“訂金”的使用上,存在故意混淆概念的嫌疑。協議規定:預付押金金額為500元整,甲方在收到宴席“定金”后(以收據為準),方可正式確認此次宴席。宴席完畢后,乙方憑宴席“訂金”收據沖減當日消費。如當日未帶收據,則全額結賬,收據在宴席后一個月內退兌有效,超出一個月當自行放棄處理。
而據北京市工商部門此前的消費提示,“訂金”與“定金”二詞意義截然不同。若為“定金”,消費者違約時,將不能返還;商家違約,則要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對于很多并不熟悉合同術語的普通消費者來說,這樣的文字陷阱顯然防不勝防。
此外,在合同“取消或延期”的規定中,還專門提到:無論何種原因乙方取消此次宴席,甲方收取“定金”作為違約金。
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大屯工商所副所長溫博告訴記者,該所轄區內的“餐飲一條街”目前整體運營都比較規范,類似這種正式的年夜飯預訂合同很多商家都已經普及。
他說:“從各商家的法律掌握程度、認知程度來說,預訂合同的內容有所不同,存在一定差距。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協以及餐飲行業協會曾經推出了一個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范本,這個范本能夠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各餐飲企業可以根據該范本來完善自己的合同內容。使用示范文本應該是一個趨勢。”
本報北京2月7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