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快遞公司遺失了客戶價值2萬余元的貨物,卻只愿按照運單背后的格式條款,賠償客戶5倍運費。市二中院認為該條款混雜在眾多條款中,快遞公司未盡提示義務,判決撤銷該條款,快遞公司須照價賠償。
2009年3月5日下午,快遞公司受委托運送一箱半導體二極管器件到成都一家電子器材公司。快遞提單上約定貨到付款,運費總金額60元。然而,貨物在快遞過程中,連同快遞員的助動車一起失竊。事后,快遞公司表示愿按快遞提單背面所列條款賠償5倍運費。托運人不同意,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損20760 元。
由于一審敗訴,托運人上訴到市二中法院,稱所支付的運費包含了保價費用,而快遞公司方事先并未對快遞運單背后的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作提示。快遞公司則稱:運單正面已用深色粗體字印刷“填寫本單前請閱讀背面說明條款,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閱讀并接受約定”,快遞公司和托運人已合作6個月,托運人對簽字后果應是明知的;快遞公司在訴訟中才知道貨物價值為20760元,如含保價費,運費最低也要200元,保價欄里也應注明。因此,快遞公司只愿賠償5倍運費。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托運人支付的運費中并沒有包含保價費用,但運單背面條款有12條之多,其中限制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為第10條,沒有用突出字體顯示,不易發(fā)現(xiàn)、辨別。這不足以表明快遞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對這一條款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據(jù)此,二中院撤銷上述格式條款,判決快遞公司賠償20760 元。
遺失2萬元貨只賠300元 快遞公司被判照價賠償
2009-10-10 13:59 解放日報 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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