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對于公眾來說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開發商囤房漲價,可能被住建部門約談;地方政府治理污染不力,可能被環保部門約談;今后,經營者因消費糾紛,也可能被消協組織約談。
2015年10月1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消協組織消費維權約談經營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約談辦法”)。這是全國消協系統關于消費維權約談的第一個系統性指導文件,并于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約談辦法”規定,“約談”被界定為:“消協組織針對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等領域存在的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與經營者進行直接溝通交流、通報情況、聽取意見、研究辦法,指導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經營者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長效管理機制的行為。”這與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協的八項公益職能中的“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相銜接。
“約談辦法”是消協組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制度創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和事前預防的作用。但是,這種約談畢竟只是一種軟性訴求,相關約談對象未必肯買消協的賬。
尤其在一些群體性消費事件中往往糾紛復雜,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立情緒嚴重,單靠經營者讓步可能難以奏效,甚至適得其反,導致事后索賠的連鎖反應。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也曾表示,案件調解撤訴率相對較低。
群體性消費事件是難以用溫柔的方式“談”下來的,所以對爭議性比較大,涉及人數比較多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不應當忽視消費者公益訴訟,這是新《民事訴訟法》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消協組織的最有力武器。
“約談辦法”列舉了“談不成”后的若干處理模式,但卻對提起公益訴訟這一方式避而不談,這說明消協組織僅“支持起訴”的慣性思維仍根深蒂固。
回顧消協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中包括:
2012年3月無錫市消協就一次性餐具強制消費起訴某火鍋店;2014年12月浙江省消協以“實名制購票,坐車后遺失車票需另行購票的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由狀告上海鐵路局;2015年7月上海市消協以手機預裝應用軟件安裝情況不知情、無法卸載等損害消費者問題起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消協組織以公益訴訟的方式解決群體性消費事件,得到了社會良好的反響,遺憾的是并沒有起到漣漪效應,消費公益訴訟依然寥寥無幾。
可如果消協試圖將“約談辦法”作為消費公益訴訟的替代方案,只會導致惡意經營者愈加囂張。
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這是消法修訂實施1年半后的首次執法檢查,該份報告中也認為消協組織對提起公益訴訟態度消極。最高法《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也有望近期出臺,屆時公益訴訟將有更細致化的規定。希望消協組織可以在發生群體性消費事件時擔當起公益訴訟的職責,而不是拿“約談”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