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分權對綠色經濟發展的影響研究
2023-02-04 點擊:次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中國經濟發展結構不斷地進行著轉型與升級,過去單純的以GDP增長為核心的經濟發展模式逐漸轉變為兼顧環境與經濟發展的綠色經濟發展模式。中國經濟的發展在模式上呈現出央地經濟分權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央地兩級政府在財政與金融權力上的分權。在經濟結構轉型期間,財政資源的不足促使地方政府轉而尋求金融資源的支配權力,形成“金融功能財政化”。金融資源成為地方經濟發展框架下可以相互替代的融資工具。金融分權促使地方政府支配了更多的金融資源進而影響經濟的轉型發展。
金融權力的下放是一把雙刃劍,地方政府規范地使用金融權力可以更好地服務綠色經濟的發展,但是不規范的金融權力的使用,會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危害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厘清金融分權對綠色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有利于促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的轉型。
一、金融分權對綠色經濟發展的影響機制
中國式的金融分權表現為一種金融經濟性的分權。即在中央政府嚴格掌握了貨幣發行權,基礎貨幣管理權,貨幣政策決策權的情況下,中央下放給地方政府一些非中小型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管理權和監督權,并鼓勵地方政府支持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干預和影響地方金融機構信貸配置,以及干預金融機構的人事權力等方式支配金融資源,影響地方經濟發展。那么金融分權如何對中國的經濟綠色發展產生影響呢?可以從三個角度開展討論:一是地方金融發展,二是地方政府環境規制意愿,三是地方政府競爭行為。
(一)地方金融發展
地方政府支配金融資源具體表現在,通過地方國資控股地方性金融機構,實現對地方金融的控制,地方性金融機構出于本地業務的發展需要也會配合當地政府的經濟發展任務。因此地方政府產生的對于金融資源的“爭奪”,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地方金融機構的繁榮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地方性的國有企業及私營企業,依據信息不對稱理論,中央政府及其所轄金融機構對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性,致使金融資源難以實現精準投放,而對于地方企業來說,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性的金融機構具有天然的信息優勢,能夠有效減少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造成的資源浪費現象,營造出更好的金融服務經濟的生態環境。能夠更好地從信貸,證券等方面引導金融資源服務實體企業,推動其技術更新,產品迭代,促使地方產業更好地向著綠色經濟發展的要求轉型升級。
(二)政府環境規制意愿
由于過去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所導致的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問題仍然對全國各地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從“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到黨的十八大正式提出美麗中國的概念,再到十四五規劃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的發展目標。在過去的十幾年間,中國政府一直致力于環境保護工作,尋求協調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之路。截至今日取得的成果卓有成效。但是隨著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結構的轉型,新舊動能的轉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產業逐步向中西部不發達地區轉移。地方政府在環境規制與經濟發展上依然存在著矛盾,環境具有公共物品屬性,地區環境的規制需要轄區政府開展推動,而規制環境在短時間內意味著經濟發展的降速。環境污染的治理需要政府大量的資金投入,而目前財權事權不分配的現狀是導致地方政府工作目標無法完全和中央政府綠色經濟發展目標相一致的重要原因。當地方政府財政資源有限時,中央政府的綠色發展目標在短時間內就無法開展,而金融分權能夠促使地方政府掌握更多的金融資源,作為財政資源的補充,通過銀行信貸,地方債券發售等方式為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意愿提供幫助,其能帶給地方政府更多的“資金”權力,對財政資金的不足做了隱性的補充。所以金融分權可以補充地方政府財權,更好響應中央政府的環境保護,綠色發展的工作目標。
(三)地方政府競爭行為
地方政府競爭,是指地方政府為吸引資本、勞動力和其他流動要素,用以增強經濟體自身競爭優勢,包括稅收減免、環境政策、土地政策等,地方政府間競爭最直接的表現形式通過外資引入。金融分權促使地方政府掌握了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資源的干預權力,地方性政府可以通過影響地方性金融機構加大對外資的優惠信貸政策以作為引入外資的手段從而實現地方政府的競爭力,而引入的外資企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又會造成兩種影響。即引進高質量的外商直接投資會通過促進本地綠色生產技術的創新與擴散,進一步調整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從而增加本地區綠色全要素生產率,促進綠色經濟增長。而引進低質量的外商直接投資,單純看重吸收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企業所帶來的GDP增長效應而忽略環境問題則會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對綠色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二、金融分權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推動地方金融健康發展
中央政府應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風險意識,在保證總體金融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適度推動金融分權。金融權力的下放具有兩面性,地方政府支配金融資源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前提是地方金融機構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地方金融的發展具體表現為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地方性債務融資平臺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擴張。中央應該通過銀保監會與金融辦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做出有序的監管,加強對其準入資格審核,融資項目資質等做出嚴格事前、事中、事后的審核。金融辦作為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的重要職能部門,當前還存在著工作經驗缺乏,專業人才供給不到位等情況,因此要不斷地推動金融辦職能的完善。
當然在嚴格監管的同時,銀保監會與金融辦也需要適度放開金融產品創新的步伐,完善金融創新的監管機制,鼓勵其金融產品的創新,營造良好的金融產品創新生態。隨著金融對外開放的進行,地方性的金融機構不應該只局限于單一的金融產品和單一的業務方向,需要結合數字經濟快速迭代的時代特點,推動地方性的城市商業銀行業務向數字金融方向轉型,金融產品的創新,可以激發地方金融的活力,促使地方金融機構以更“牢靠,更先進的”的狀態,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綠色發展。
(二)推動地方綠色金融業務的展開
在地方金融得到有序發展的情況下,需重視推動地方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開展。根據2021年上市銀行的年報數據來看,我國的綠色金融工具仍然以綠色信貸為主,且均集中于六大國有銀行以及部分央屬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具體占比高達80%以上,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的綠色信貸規模普遍很小,除了江蘇銀行以外均處于1000億元以下。因此地方性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業務的開展上大有可為。國家需要逐步放開綠色金融工具在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資質,打通地方性金融機構服務經濟綠色發展的傳導通道,也為地方政府影響金融資源滿足其經濟綠色發展目標提供了現實途徑。
同時地方政府也需要完善好當地的環保、經濟職能部門與銀行的溝通橋梁,完善當地的政府服務。為地方性的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營造良好的政治環境,使得地方金融資源在地方政府的影響下,通過發揮地方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對稱優勢,能夠更好地緩解地方企業的轉型升級在技術發展上的融資約束,打通金融資源促進企業技術提升的有效路徑,如加強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融資業務對企業綠色技術引進與自主創新的助推作用,促進企業轉型,最終推動地方經濟綠色發展。
(三)加強地方政府環境規制意識
在政府環境規制意愿上,加強地方政府在分權體制下的環境規制意識,推動地方政府正確引導金融資源助力綠色經濟發展的目標。由于中央下達的綠色發展目標,給予了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事權,但是在環境保護工作上,需要大量的“資金資源”規制環境污染現象,引進高新技術,地方政府經常存在力所不及的現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現象使得地方政府開展綠色經濟發展工作受到“財力”的約束,而金融資源作為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財政資源的補充,通過適度的金融分權,大力發展地方金融,使得地方政府獲得適度的金融權力,可以有效緩解地方政府資金約束,以此彌補財權事權不匹配的財政問題,更好地響應中央政府綠色經濟發展的要求。
(四)規范地方政府競爭行為
對于規范地方政府競爭行為的考慮可以從規范地方政府官員執政行為,加大綠色發展在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中的比例著手。原因在于我國地方官員的是通過直接任命形式選拔產生,對于地方官員而言,干部考核機制是影響其行為決策的重要因素。而在不同地區干部為滿足升遷考核要求,所表達的行為也是不一致的。在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由于經濟底蘊的存在,地方官員首先考慮的就是切合中央提出的經濟轉型目標,將環境的保護與經濟的增長的工作目標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而在經濟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地方官員為解決地方就業,提高轄區人民收入,可能傾向于通過干預金融機構,為高污染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為其發展大開綠燈,導致經濟的不健康發展。因此伴隨著國家全面小康的完成,國家絕對貧困的消除,國家發展矛盾的轉變,過去單純注重GDP增長的政府官員考核目標所導致的政府不良的競爭行為應該受到遏制,在官員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上,環境治理效果與經濟增長應該放在同等地位。當地方政府的競爭行為受到約束,地區政府間的競爭從以GDP增長為主的經濟增長競賽逐漸轉向為環境與經濟并重的綠色發展競賽模式,那么在地方政府所影響下的地方金融資源對“三高”企業的資金支持自然也會受到約束。
因此在以金融分權與財政分權為核心的中國經濟分權大背景下,政府競爭帶來了經濟發展的活力,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放棄對招商引資質量的審查,放松對環境保護的要求。我們需要通過規范地方政府官員執政行為,約束其通過干預金融資源走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地方金融機構在招商引資信貸審批上應該注重企業信貸資格的審查,引進高質量的外商投資帶動并促進當地產業結構的升級,并帶動本土企業走綠色清潔生產道路,促進當地綠色經濟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金融分權作為經濟分權的重要內容,在綠色經濟發展的研究上應該得到重視,適度的金融分權有利于地方政府響應中央政府號召,走綠色經濟發展的道路,但是也需要上述一系列的規范措施為其保駕護航。
作者簡介:蔡瑋(1998-),男,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碩士研究生,政策性金融與綠色發展,山東工商學院金融服務轉型升級協同創新中心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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