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以來,隨著互聯網在中國的快速普及,運用互聯網非法牟利的事件層出不窮。
“‘想哭’勒索病毒現在已經沒有新的感染樣本出現了,但今后勒索病毒數量仍會呈現數量級增長。”6月20日,360公司首席反詐騙專家裴智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在過去兩年里,勒索病毒都在以每年十倍以上的數量增長。”360公司首席安全官譚曉生說。
然而,和網絡詐騙相比,勒索病毒仍然是一種較為罕有的利用互聯網非法牟利的形式。
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和360互聯網安全中心推出的網絡詐騙信息舉報平臺——獵網平臺發布了《2017上半年網絡詐騙報告》(下稱《報告》),《報告》顯示,2017年上半年,獵網平臺共接到全國各地的網絡詐騙舉報10882起,涉案總金額達12668.5萬元,人均損失11641.7元。
值得注意的是,電信網絡詐騙在2017年上半年繼續變異升級,出現了貸款式退款、結合流行互聯網業務詐騙等新手法,網絡犯罪也呈現高度專業化、跨平臺作案等新趨勢。
電信網絡詐騙出現新手法
《報告》顯示,虛假兼職依然是2017年上半年舉報數量最多的詐騙類型,共舉報1617例,占比14.9%;其次是虛假購物1539例、金融理財1414例、網游交易1236例,和虛擬商品1226例。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詐騙的受害者中,65.9%聽信了騙子的話,對其進行主動轉賬。”裴智勇介紹。此外,還有31%的受害者是通過釣魚網站支付。
虛假兼職詐騙主要是騙子通過QQ、微信、知名招聘網站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以時間自由、高薪來吸引較多空閑時間的大學生和在家帶孩子的媽媽群體,然后以各種借口收取押金、培訓費和材料費等其他費用,收到錢后即刻拉黑,進行詐騙。
從2017年上半年開始,虛假兼職刷單詐騙呈現出了新騙局,騙子讓受害者先在正規電商平臺購買商品,以防止平臺發現刷單為借口,讓其通過第三方支付軟件掃碼轉賬方式購買,等到受害者發現上當,騙子已迅速消失。
此外,在2017年上半年,獵網平臺還發現了多種電信網絡詐騙新手法。比如購物退款詐騙中,騙子提出因所購物品存在質量問題主動給受害者退款,甚至多倍退款,受害者同意后,騙子會引導受害者到互聯網貸款平臺申請小額貸款。
“騙子會利用受害者不了解互聯網貸款平臺,比如申請下一筆10萬元的小額貸款,而購物退款只有1千元,騙子會以多退了款為由,從受害者那里騙走9.9萬元。”裴智勇說。
還有的騙子結合新型互聯網業務進行詐騙。5月26日,盧先生想要退掉共享單車的押金,就在網上搜索排名靠前的網站標題中找到一個客服電話。電話接通后,對方自稱是共享單車的客服,退還押金需要在微信平臺操作,于是盧先生添加了對方微信,對方要求盧先生提供微信付款數字截圖,謊稱共享單車的退款系統在此頁面進行退款。
盧先生將微信付款碼數字截圖發給對方。不一會兒,手機連續收到好幾條扣款提醒,他才反應過來被騙,立馬凍結信用卡,最終損失5000元。
如何進行源頭治理?
網絡詐騙手段不斷翻新,如何對其進行治理,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問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網絡安全法》已于6月1日施行。業內專家認為,《網絡安全法》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平臺漏洞處理等規定如果得到有力落實,可以對電信網絡詐騙實施源頭治理。
“2016年8月徐玉玉事件發生后,于當年11月第三次審議的網絡安全法草案特意加進了懲治網絡詐騙的內容,可以說是網絡安全法對成為社會熱點問題的網絡詐騙的及時回應。”裴智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電信網絡詐騙的源頭是公民個人信息沒有得到保護,對此,網絡安全法進行了專門規定。”裴智勇說。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針對取證難、追責難的困局,《網絡安全法》還明確了網絡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
網絡安全專家、綠盟科技(11.920, -0.26, -2.13%)副總裁李晨認為,個人信息泄露之所以頻發,很重要的原因還有個人信息被暴露的環境和應用場景增加。
近日有媒體調查顯示,在網上搜索“攝像頭破解”,會發現有人兜售掃描軟件,這種軟件能夠攻破家庭智能攝像頭的IP地址。只要將被破解的IP地址輸入播放軟件,就可以實現偷窺,不被覺察。
“現在的網絡犯罪隱蔽性越來越強,很多網絡犯罪不再需要受害者參與,這就導致犯罪門檻非常低。”譚曉生說。
這就更需要進行源頭治理。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由于絕大多數用戶在新型網絡犯罪面前是“小白”用戶,因此,網絡安全法規定義務主體就應該落在政府和企業身上,政府要對民眾提供保護,平臺也應在出現漏洞時及時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