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消費者對平板電視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問題,有消費者反映并提問,“由于平板電視從電視墻上脫落,砸傷了家人,這個責任由誰來負”。
我們也了解到一些國外同類產品的情況,美國近些年每年都有8000左右未成年人因平板電視傾倒或者從墻面脫落被砸傷,1990-2007年,一共有15000名兒童因家具傾倒而被砸死,一半以上是電視導致的。
電視造成的傷害數字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在我國,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究竟應該追究誰的責任呢?首先,砸傷事故的發生,要分成多種情況,大致如下。
第一種,由于產品設計存在著缺陷,如,平板電視本身存在頭重腳輕,底座不牢固等問題。
如果因為設計缺陷對消費者造成了傷害,那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律師提醒:商家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連帶關系,消費者既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也可以向生產者索賠,無論哪一方都應該對消費者負責,而不能“踢皮球”。責任的劃分應該在賠付了消費者之后才產生于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絕不能牽連消費者。
第二種情況,是由于產品問題而造成事故,比如背板不結實,背板不牢固,因為這類問題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情況,在國外屢見不鮮。
在我國,消費者如遇到此類問題也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中的規定要求商家處理。
提醒消費者,如果產品出現了問題,完全可以直接找到電視的銷售者,其銷售者應該對消費者負相關責任,其中包括法律規定的醫療費等。銷售者不應把責任在生產者當作借口,拒絕給消費者提出的合法要求。如果生產者確實存在問題,責任糾紛同樣是在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
而在產品問題中也存在著特殊因素,比如安裝不牢固。同時,銷售者或生產者付出的不只是產品,其中也包括服務,平板電視的安裝就是服務中的一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就對服務進行了規定,因為服務不到位對消費者產生侵害,同樣可以找銷售者負責。當然,如是因為電視墻本身存在問題,導致平板電視脫落,那么物業和開發商自然也逃不了干系。
還有一種情況,上文提及了國外未成年人被平板電視砸傷的情況,未成年人特別是十歲以下的孩子,可能很淘氣,同時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差,這之中就不排除由于孩子淘氣造成了平板電視傾倒脫落一類的問題,但如果是這樣是不是銷售方面就完全沒有責任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中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既然平板電視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有砸傷兒童的事件發生,那么銷售者就有義務向消費者提醒消費者,比如平板電視應該安裝在孩子夠不到的地方,放在桌面上的平板電視需要加固避免因為孩子淘氣使電視傾倒,等等。
隨著科技發展,電子產品更新換代速度日益加快,各種換代層出不窮,在這之中不免出現以前沒遇到過的安全隱患,消費者自身也該對此多加考慮,使自己和家人遠離危險和麻煩,一旦受到損失,頭腦冷靜,以法律為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景一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