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當前,國家關于產品“三包”的規定有個缺陷,就是對產品名錄采取“例舉”的方式加以規定,不少經營者就利用這一缺陷,對相關規定出臺以后推向市場的新產品,以沒有列入“三包”名錄為由拒絕提供“三包”服務。
河北省消協有關負責人以實例說明,盡管“三包”規定有缺陷,但消費者在維權時卻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2007年,徐某在唐山市開平區一家汽貿公司為自己的馬自達汽車安裝了一臺原廠導航儀,價格為10200元。但是,儀器安裝后卻不能使用,徐某多次到汽貿公司進行維修,一直沒有修好,于是提出退貨并賠償損失的要求。雙方協商未果后,徐某來到開平區消協投訴。
消協介入此案后,汽貿公司負責人承認導航儀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因目前對導航儀沒有詳細的“三包”規定,所以只對其進行修理。消協認為,雖然目前沒有關于導航儀的三包規定,但并不代表沒有法律約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最終經過調解,由汽貿公司為消費者退貨并送給消費者1000元工時費、兩桶機油和兩個機油濾芯,共計折合費用11588元。
河北省消協的專家說,本案啟示我們,眾多新型產品雖然沒有列入“三包”目錄,但并不等于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任何產品只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生產者、銷售者都應依法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消費者協會、有關部門也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理直氣壯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