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車行買了輛“ 電動汽車” ,卻因電動汽車暫無國家統一標準,在出現問題要求退貨時,遭遇維權受阻。
近日淄博的王先生買了輛電動汽車,但因為車輛存在問題雖與賣車人多次協商,從消協到法院,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到了法院,他才知道,目前我國還沒有有關電動汽車的統一標準,但沒有統一的標準,這沒法開的車就不能退貨了嗎?
沒有合格證的電動汽車
去年7月,淄博的王先生在周村同瑞車行通過范某買了輛壽光萬龍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川野——快爾特電動車。當時雙方談好價款為25600元,王先生先付了200元的定金。8月3日,王先生在交付了余款25400元后,范某交給了他一輛川野——快爾特黃色四輪電動車。“因為交時發現配件不符,再加上當時車行又沒電,就沒有打正式發票!蓖跸壬种械母犊顟{證只是一份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既沒蓋章也沒簽字,當時說好安裝好配件后一塊開正式發票!
隨車附帶的只有一份簡單的說明書。本想買輛不用油的車,沒想到這車卻給王先生帶來了無盡的麻煩。先是在駕駛的過程中,根本達不到說明書中的行駛里程,后來又發現存在后齒輪箱漏油的現象,到了下雨天,車輛進水。最初王先生找到了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村分局。
2008年9月19日,在工商部門的主持下,王先生與車行的范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范某按王列出的各項要求負責在2008年國慶節前修好。但過了“十一”,車還是沒有修好,于是在10月10日王先生再次和范某達成書面協議一份,約定2008年10月13日前解決車輛漏水、電池容量小、右轉向燈指示有時無、行程表不走、腳踏地板油漆重修、內裝飾包邊整齊等問題。并且協議中還明確“其余的按說明書”。協議中雙方還約定在2008年10月11日前將車交付給王先生,如果協議中的問題無法解決,范某退回購車款25600元。就在達成書面協議的第二天,范某把車開到了王先生手中,但王先生發現車子存在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而范某則說車已經修好了。
兩上法院消費者敗訴
于是王先生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車行和范某一同告上了法庭。但是因為沒有正規的售車發票,范某又堅持說自己是代王先生買電動車的,與車行無關。于是法庭認為,雖然范某在同瑞車行負責汽車銷售工作,但依據收款收據、協議及范某的陳述認為:范某是以個人名義向王先生出售電動車的,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是王先生與范某,而將車行排除在訴訟之外。
對于電動車的問題,法院認為僅有王先生與范某的兩份協議來證實,而雙方在達成口頭買賣協議時對電動車的未作書面約定。在雙方10月10日的協議達成之后范某將車交付王先生,王先生接受車輛應視為交付的車輛符合雙方約定。因未申請鑒定,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本案電動車存在問題。因此對原告以電動車存在問題為由要求退車并由被告返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法院未支持。
一審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王先生提起上訴。對于一審認為范某以個人名義出售電動車的說法,王先生并不認可。他說自己是到車行去買車的,范某就是車行的經營銷售人員,應認定范某賣車是職務行為,車行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在二審中,王先生提出電動車存在問題和配置不全的情況,像說明書中標明的安全帶,車上就沒有,車上實際的電池也與說明書中表述的不一樣。電動車存在問題,是客觀存在的,車行當然也應當承擔責任。
而讓王先生意外的是,二審法院也沒有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則是“電動汽車目前在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因此范某按王指定要求購買的車型交付車輛,已完成了在買賣合同中的賣方義務。10月10日,雙方協議解決車輛問題,11日,王接受范守軍交付的車輛,視為范守軍交付的車輛符合雙方約定!
沒有標準,產品無需保障?
王先生說,在二審法庭上,車行的業主就說“電動汽車在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車的一般按照符合基本使用的原則處理。這種車型不用落戶也不用掛牌,因此出廠時也沒有合格證。買賣合同中產品糾紛應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車輛說明書是多種車型統一的說明書,因此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有一部分與車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的!
一輛沒有合格證的電動汽車,一輛配置與說明書有諸多不符的電動汽車,一輛幾經修理仍不能令消費者滿意的電動汽車,至今仍停放在王先生家里。王先生說,最后一份協議說是要修至與說明書相符,“可是廠家人員卻將未修好的車開到我家中,讓我在維修單上簽字。因車沒有解決主要的大部分問題,所以我拒絕簽字!蓖跸壬鷽]想到這也算是交付車輛了。
既然是電動汽車,總要有最基本的配置吧,既然沒有國家統一的標準就只好以說明書為準了。總不能因為沒有統一的標準,電動汽車生產出來的產品就可以沒有保障了吧。其實我國產品法中有明確規定,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應當具備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售出的產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談到所買車輛并沒有合格證的問題,王先生說最初他沒在意。可是現在在當地要求電動車掛牌,而掛牌必需要有合格證。既然政府有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說明產品應該有合格證才對呢?王先生還在尋找著自己的維權途徑,他相信作為消費者不可以花了兩萬多買個不能用的車在家里,卻沒有一個說法。
或成“山寨版”電動車發展瓶頸
據悉日前我國正在擬定電動汽車的國家標準,但王先生買到的電動汽車其實與那些同傳統汽車性能接近的純電動汽車還有所不同,它屬于低時速、小型化的電動車,可謂是“山寨版”電動汽車。
擬實行的電動汽車技術標準并不包括這種低時速的“山寨版”電動汽車。這就更引起了人們對于“山寨版”電動車的擔憂:一方面認為手工敲打出來的山寨電動車沒什么技術含量,難有節能環保的效果,而且沒保障,因此呼吁建立低速電動車標準,使得這一領域規范化發展。另一方面認為低速電動車目前尚沒有生產準入、上牌照等要求,難以監管,即使公布標準,也難以對生產企業起到制約作用,形同虛設。所以,目前山寨小型電動車暫不納入標準監管。
現實情況是:低速小型電動車在我國擁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在廣大農村市場更容易推廣,符合我國國情,有可能是我國電動汽車今后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目前在我省及江浙等地都有企業推出,在我省的銷售已經形成市場規模。但缺乏標準和監管缺失,必然導致像王先生的事件再次發生在其他消費者身上。
王先生說,他現在是買了輛車開不能開、修不能修、換不能換、退不能退,現在這輛已行駛了1100多公里的電動車只能停放在家中。因沒發票與合格證沒法落戶,導致沒法上路。其它汽車維修部還根本修不了這輛車。
一個品牌無保障,必然難以發展,一個行業也是這樣,當電動汽車即將走進千家萬戶的時候,讓我們也來關注一下這些購買了“山寨版”電動汽車的消費者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