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將修理廠內待修車輛私自開出后,酒后駕車撞死了人。誰該賠償?法庭上,車主、修理廠老板、小鞠、保險公司唇槍舌劍。
2007年9月2日下午,老徐將剛買的一輛二手桑塔納送到一家汽車修理廠維修。第二天,他被警方通知自己的車肇事了。
原來肇事司機是汽車修理廠工人小鞠。原來小鞠于當晚與幾個朋友喝酒,將該車開出。 22時20分左右,小鞠酒后駕車行至于洪區昆山西路五金交易市場門前,將行人許強(化名)撞死。肇事后,小鞠棄車逃離現場,次日到于洪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交警認定小鞠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小鞠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許強家屬將老徐、修理廠負責人老趙和保險公司以及小鞠一起列為民事被告。不過,除了小鞠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其他人都認為自己不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老徐雖系肇事車輛實際車主,但是案發前該車已送到汽車修理廠修理,老徐對該車無法進行實際的管理和控制,故老徐不用賠償。
至于老趙,法院認為老趙作為雇主應該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沈陽市于洪區法院最后判處保險公司賠償6萬元,老趙賠償剩余金額,小鞠對老趙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