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召回 守護安全
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
汽車召回,是指汽車生產者對已售出的汽車按照規定要求的程序,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行為。
汽車三包,是包修理、包更換、包退貨的簡稱,是指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在一定條件或范圍內,由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履行三包責任的過程。
總體上看,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都以強化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促進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目標。兩者都是汽車產品銷售后市場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起著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完善的作用。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在實施過程中,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服務也是兩者的共同點。
主要不同點在于:
(1)責任主體與目的性質不同。
汽車召回是以生產者為主,以汽車批量產品是否存在共同缺陷為核心,而采取的整批產品消除缺陷的統一行動。汽車三包是以經營者(含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為主,以單一(或一些)汽車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為核心,而采取的專項服務解決質量問題的個性化活動。
(2)范圍與目標對象不同。
汽車召回的對象,是汽車(包括載客汽車和載貨汽車)與汽車掛車,范圍廣,且針對解決產品存在的共同缺陷問題。汽車三包的對象,是家用車輛,范圍窄,且針對解決單一(或一些)產品隨機存在的質量不合格問題。
(3)解決方式與工作流程不同。
汽車召回,是通過多方調查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后,經報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備案和批準,由汽車生產者按照召回計劃組織實施,免費為消費者解決產品缺陷問題,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的統一行動。實施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生產者(包括銷售者、修理者)、消費者、主管部門、專家、檢測機構等責任主體。
汽車三包,是消費者依據汽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直接與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協商,按照相關規定的條款,由經營者免費為消費者進行修理、更換或辦理退貨的過程。實施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商、修理商)和消費者。
我國關于汽車召回的法規是2004年10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開始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12年10月22日上升為國務院層面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關于汽車三包的法規是2012年12月29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局長簽發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