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前,李先生購買了一輛二手奧拓車,由于賣家急于出手,當時只是匆匆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當李先生事后想起車險問題時,因賣家已搬家出國,一時也無法辦理變更手續。正在發愁中的李先生前幾日在網上了解到,即將實施的新《保險法》對二手車過戶有了新的規定。
根據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受讓人可以直接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按照李先生的理解,自己不用再去保險公司辦理車險變更就可以享受原車主的所有權利了。為了確認此事,李先生便向相關保險公司詢問。出乎意料的是,保險公司給予的答復是:還未接到通知,仍然要求李先生來公司辦理變更。這讓李先生倍感困惑。
隨著二手汽車交易日益頻繁,在保險理賠中因買賣雙方未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而造成無法索賠的情況時有發生。現行《保險法》規定,二手車車主辦理完變更手續,但保險合同沒有及時變更,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賠。而新《保險法》側重維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原則上消除了這類拒賠情況。
人保財險理賠部有關人士表示,因為新《保險法》還未正式實施,所以只能以現行法規為準。
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在新《保險法》正式實施前,購買二手車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即使新《保險法》實施后,廣大車主也不能就此高枕無憂,仍需及時辦理變更。因為新《保險法》還有如下規定,即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保險公司可依據危險程度增加情況增收保費或解除合同,否則,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所謂危險程度增加是指,保險標的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保險合同訂立時有所增加,如車輛被改裝、使用頻率較低的自用車輛改為經營性使用、運輸普通物資的車輛改為運輸危險物品等,所以及時辦理保單變更對于保險消費者自身來說也是一種更為保險的做法。
平安財險客服坐席人員表示,在二手車交易中,在牌照沒有變更的情況下,在同一城市可隨時辦理保單變更手續。如買賣雙方分屬兩地,則需退保后重新辦理保單業務。就上述李先生的情況,應明確自己的告知義務,在辦理保單變更手續時,提供相關證件并說明原車主出國的事實,和保險公司協商車險變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