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保險法》正式實施日期的日益臨近,目前最讓消費者關心的莫過于新舊保單之間如何銜接,以及舊保單能否受新法保障等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司法解釋”),稱新《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新《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據介紹,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保險法》進行了迄今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在新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是對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具體來說,即投保人購買重疾險等保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后出現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兩年內沒有發作,此后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但“保險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解除合同!
不過,關于該條款最終將如何實施,是否適用于舊保單,此前一直無有定論。而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則明確規定,“不可抗辯”條款同樣適用于舊保單。也就是說,從10月1日新《保險法》施行當日算起,只要舊保單超過兩年期限,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于新《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新《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這也意味著二手車主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有效解決了在車險理賠中二手車保單持有人和車輛所有人不一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因保險標的轉讓而引發的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