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祝九海 記者侯曉非)消費者李女士使用某品牌化妝品后引起臉部皮膚過敏,可由于當初和美容院約定不明確,還得去指定醫院鑒定后才能劃清責任。最終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補償協議。
據消費者李女士介紹,去年8月23日,她在凌河區一家美容院辦了一張980元的包年美容卡,隨后,又花1500元在該美容院購買了一套某品牌化妝品。使用一段時間后,她發覺這化妝品非但沒起到靚麗的功用,反而致使臉部發癢,還弄了滿臉的紅疙瘩。今年1月12日,她來到凌河工商部門投訴。
接到李女士的投訴后,工商人員來到這家美容院進行調查,美容院也承認確實賣給過李女士化妝品,可究竟是不是這種化妝品引起李女士的皮膚過敏,還有待有關部門做出鑒定結論。工商人員同時解釋說,由于李女士和美容院當初沒有做出約定,投訴的日期與購買該化妝品的日期相隔時間也較長,無法排除李女士在這期間還用過其他化妝品或有其他情況造成皮膚過敏的現象發生,雙方只能到有關部門指定的沈陽某醫院做醫療鑒定才能劃分責任。最后經過協商,美容院同意退還給李女士當初購買化妝品款項中的800元錢,李女士也表示同意。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進行美容消費前,尤其是到美容院辦理美容卡前,一定要在美容合同中約定清雙方的責權,此外,在購買美容院出售的化妝品時,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合格標識、廠址、廠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