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工商局前不久進行的商品質量抽查顯示:特殊化妝品質量問題嚴重,對消費者來說,實在是“美麗的陷阱”。抽查發現,許多化妝品雖標明具有特殊化妝品的功能,卻沒有特殊化妝品批準文號,屬非法生產的商品,并對消費者構成欺騙性宣傳。 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祛斑類化妝品汞含量嚴重超標,甚至超過國家標準的幾千倍、上萬倍。問:法律對化妝品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根據衛生部1989年發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界定,所謂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而特殊化妝品是指用于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曬的化妝品。化妝品是一種與人體密切接觸的化學物品,一旦質量存在問題,對人體的傷害將是直接而嚴重的,所以法律對它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嚴格的標準。
首先,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同時,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還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其次,對于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來說有五種化妝品不能銷售:(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2)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3)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4)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5)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一旦這些經營單位違反,則將招致輕則罰款、重則刑事責任的懲罰。
最后,就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為其制定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行政部門核發的批準文號;”才能申請發布廣告。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14條和《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1)化妝品名稱、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3)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4)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6)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7)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