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師:
最近我剛買了新房,裝修搞好后,準備買一臺液晶電視,和丈夫在商場選了很久,最后看中一款某品牌42英寸的環保型液晶電視,價格不菲,我在猶豫買還是不買,這時該商場的促銷員走過來告訴我商場正在搞促銷活動,商場家電可以分期付款,首付70%就可以將彩電買回家,余款在兩個月內支付。于是我決定購買一臺,用過一段時間后,感覺不是很好,又加上資金緊張,所以一直沒有支付余款,后商場要收回電視,同時要求我支付這段時間的使用費用。請問商場是否有權收回電視,并要求我支付使用費?熊女士
熊女士:
來信收悉。你和商場之間訂立的合同屬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由于你未支付的款項達五分之一,商場有權收回電視,并且要求你支付使用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若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根據你的來信分析,你當時與商場約定兩個月內向商場支付液晶電視的余款,但你購買液晶電視后,因你個人原因卻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余款,且未支付的余款占總價款的五分之一以上,因此在約定期限屆滿后,作為出賣人的商場有權要求你支付全部余款,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液晶電視,并要求你支付這段時間里電視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