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漢首部地方餐飲行業標準——《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發布,其部分條款引來消費者代表的質疑。
據介紹,該《規范》由武漢市餐飲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地餐飲業實際情況共同制定。全文39條,從食品安全、計量、明碼標價等方面規定了餐飲企業的責任和權益,5月1日起實施。
武漢市餐飲業協會秘書長涂水前表示,出臺《規范》的目的,是為了倡導履行誠信準則、維護消費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昨日的發布會現場,武漢20多家大型餐飲企業的負責人簽署了承諾書。
但部分消費者代表提出,《規范》中的一些條款不僅沒有體現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初衷,有的甚至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沖突。如一直備受爭議的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等問題,在《規范》中予以明確:商家有權拒絕顧客自帶酒水、有權收取“開瓶費”。
武漢市消協半年前披露餐飲行業“潛規則”時,曾將“謝絕自帶酒水”列在首位,此次出現180度大轉身,成為國內率先承認餐飲商家擁有這一權利的消協組織。
承認餐館有權收取“開瓶費”
《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明確規定:“餐飲企業有權接受或謝絕餐飲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有權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有權提出對消費者自帶酒水、食品留樣備案72小時。”
消費者代表蔣海鳥說,在參與《規范》制定過程中,他曾與相關企業和餐飲業協會就以上條款進行過“良性”爭論,結果并不理想。
“開瓶費”到底該不該收,消費者和商家莫衷一是。武漢市消協參與制定的《規范》率先承認餐飲商家有此權利,令人大跌眼鏡。
對此,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春生律師說,這一“承認”一方面可能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還可能助長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之風。目前武漢有的餐飲企業不收“開瓶費”,有的即使收也是遮遮掩掩,如今有行規撐腰,很可能出現“家家都收‘開瓶費’”的局面。
“兩倍賠償”叫板《食品安全法》
規范稱:“餐飲企業提供的菜點發生質量和衛生問題,被消費者投訴,經調查屬實,應主動道歉,并為其調換相同品種的符合質量標準的菜點,也可按原價退款,如果餐飲企業與消費者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可按菜點的兩倍賠償。”
李春生律師分析,“兩倍賠償”依據不明。如果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則有偷換概念之嫌,因為餐飲企業提供的菜點和酒水飲料不是普通商品;而根據《食品安全法》,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某酒店負責人則稱,餐館出現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畢竟較少,更多的是菜中有蒼蠅、頭發等異物的小糾紛。在這樣情況下,餐飲行業主動提出兩倍賠償,也是對行業的一種規范和約束。
消毒餐具費“管不了”
今年“3·15”期間,武漢市消協聯合北京、上海等20個城市的消協,聯合發出《致餐飲企業的公開信》,稱“消毒餐具費”于法無據,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呼吁取消。
然而在《規范》中,并未出現有關“消毒餐具費”的條款。武漢市餐飲行業協會秘書長涂水前對此解釋稱,收取“消毒餐具費”的主要是一些中小型餐館,數量大、分布廣,消協難以管理約束,所以未將這一問題列入《規范》之中。
記者又就此問題采訪武漢市消協負責人,但對方未予回答。
就餐期間車輛安全餐館負責
《規范》還規定,向消費者提供自備停車場的餐飲企業,應當保護車輛安全,由于餐飲企業造成車輛丟失或損毀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餐飲企業有義務提醒消費者保管好汽車內物品,對車內放置物品的報失,餐館不承擔責任。
昔日“霸王條款”變成“明規則”
武漢市消協“自擺烏龍”
半年前,武漢市消協披露武漢餐飲行業九大“潛規則”,將“謝絕自帶酒水”排在首位,并就此發布消費警示和點評,鼓勵消費者大膽說“不”。
如今消協突然力挺餐飲商家拒絕“帶酒客”,支持商家收取“開瓶費”,態度為何出現如此大的轉變?
對此,武漢市消協秘書長肖漢超解釋,這是重新思考的結果:餐飲經營是個高風險行業,允許自帶酒水、食品,如果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誰對此負責?既然如此,如果有餐飲企業愿意讓顧客自帶酒水,那么向顧客收取“開瓶費”也是理所應當。
他說,“謝絕自帶酒水”和收取“開瓶費”過去是“潛規則”,商家事后收費有欺詐嫌疑;《規范》出臺后,將事后收費變成事前告知,明示收費標準,是一種“明規則”。
“謝絕自帶酒水”爭議由來已久
中消協、商家各有說法
關于“謝絕自帶酒水”的爭議由來已久,體現了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博弈。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酒店。
武漢某大型連鎖酒店負責人說,一方面,謝絕顧客自帶酒水是酒店的經營自主權,因為消費者自帶酒水會增加商家的成本,商家有權予以拒絕,但應事前明示;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有權利選擇是否在有此規定的酒店消費。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邱寶昌稱,商家謝絕顧客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是為了維護銷售酒水的高利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規定,這一行規為無效條款,即使進行公示或告知,仍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一種為商家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行為,不能成為商家的護身符。 (本文來源:楚天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