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權取得標志: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為標準。
(2)、所有權取得時間:從_年_月_日開始,即確認為無法取得。
(3)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后,出賣人應當3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當無法取得產權證后,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果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的書面證明。
2、辦理產權證費用問題:出賣人保證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審查后認為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為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保證買受人憑借出賣人提供的文件能夠在北京市房屋登記部分機構取得《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明》,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則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的罰金、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
3、開發商代辦產權證事宜:出賣人辦理產權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買受人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頒發機構,并且出賣人承諾在_年_月_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此后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并且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4、退房相關: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賣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的因取得全部損失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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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對購房者來說至關重要,您要想避免產權糾紛,請牢記兩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