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購買了一處房屋,原定5月1日交房,因房產商未把證件辦齊而無法按時交房,房產商交房時應辦好哪些證書?交房時業主在審查開發商的證件方面應注意些什么?現由律師解答如下,僅供參考。張先生:
按有關規定開發商交房時須具備以下條件:(1)由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書面合格證明。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幢)取得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3)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俗稱“大產證”。
業主審查開發商提供的各種證件,主要是為了驗證房屋產權的唯一性,業主只要驗明產權證即可。查驗房地產權證應注意以下條款的審查:(1)查驗所交付的房屋產權是否清晰、合法。
(2)注意“大產證”標明的房地產權利人是否與賣方名稱一致,如有共有人,開發商應提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證明。
(3)業主應特別注意“房地產其他權利情況”一欄的記載,看有無他項權利記載。
此外,″兩書″即《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更容易被業主忽視。“兩書”是開發商在售房時對住房消費者提出的承諾,如發生質量和使用問題,住房消費者可持″兩書″依法要求保修和賠償,直至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若證件上有不能接受的條款,業主應及時提出,這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在此,提醒即將接受交房的業主,當開發商要求以交鑰匙方式來完成交房的,最好謹慎接受,以便切實維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