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廣告公司的孔先生今年以每月2000元的價格,租下了一套民房做經營場所。哪知到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時才知道,必須由房東繳納稅款后,拿到租房發票才能辦理。由于房東不肯掏錢,孔先生只好再掏3600元錢替房東繳了一年的稅。
年初,孔先生原來辦公地的租賃合同到期,就在某住宅小區租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辦公地點。與房東談好的價錢是房租每個月2000元,預交了一年的房租24000元。幾天后,孔先生到歷下區地稅分局辦理稅務登記,工作人員告訴孔先生,必須提供房屋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金的發票才能辦理。可是孔先生的房東在收取租金后并沒有給孔先生發票,只是手寫了一個收條。稅務工作人員告訴孔先生,要房東到稅務部門補繳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以后,才能領到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
孔先生把這個情況告訴了房東,想讓房東去稅務局補稅,給他開出發票,房東卻一口回絕了,要求孔先生承擔這筆稅款。由于孔先生已經把東西搬了進去,開始正常辦公,又預交了房租,只能替房東墊付了每個月300多元,一年共3600多元的稅款。
這位負責人提醒租賃個人房屋的個人和經營者,租賃房屋時,一定要向房東索要正規發票,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